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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账治理方法
第一条本公司为处置呆账,确保公司在法律上的各项权益,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各分公司应付所有客户成立“客户信誉卡”,并由业务代表依照过去半年内的销售实绩及信誉的判定,拟定其信誉限额(假设有设立抵押的客户,以其抵押标的担保值为信誉限额,经主管核准后,应转交会计人员善加保管,并填记于该客户的应收账款明细账中。
第三条信誉限额系指公司可赊销某客户的最高限额,即指客户的未到期单据及应收账款总和的最高极限。任何客户的未到期票款,不得超过信誉限额,不然应由业务代表及业务主管、会计人员负责,并负所发生倒账的补偿责任。
第四条为适应市场,并配合客户的营业消长,每一年分两次,可由业务代表呈请调整客户的信誉限额,第一次为6月30日,第二次为12月31日,核定方式如第二条。
分公司主管视客户的临时转变,应要求业务代表随时调整各客户的信誉限额,但假设因主管要求业务代表提高某客户信誉限额所遭致的倒账,其较原先核定为高的部份全数由主管负责补偿。
第五条业务代表所收受支票的发票人非客户本人时,应交客户以店章及签名背书,经分公司主管核阅后缴交出纳,假设因疏忽所遭
致的损失,那么应由业务代表及分公司主管各负二分之一的补偿责任。
第六条各类单据应按记载日期提示,不得因客户的要求不为或迟延提示,但经分公司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
追讨换延票时,原票尽可能留待新票兑现后始返还票主。第七条业务代表不得以其本人的支票或代换其他支票充缴货款,如经发觉,除应负责该支票兑现的责任外,以侵占货款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分公司收到退票资料后,倘退票支票为客户本人属发票人时,那么分公司主管应即催促业务代表于一周内收回票款。倘退票支票有背书人时,应即填写支票退票通知单,一联送背书人,一联存查,并进行追讨工作,假设因违误所造成的损失,概由分公司主管及业务代表一起负责。
第九条各分公司对催收票款的处置,在一个月内经催告仍无法达到催收目的,其金额在2万元以上者。应即将该案移送法务室依法追诉。
第十条催收或经诉讼案件,有部份或全数票款未能收回者,应取具警察机关证明、邮局存证信函及债权凭证、法院和解笔录、申请调解的裁决凭证、破产宣告裁定等,其中的任何一种证件,送财务部做冲账预备。
第十一条没有核定信誉限额或超过信誉限额的销售而遭致倒
账,其无信誉限额的交易金额,由业务代表负全数补偿责任。而超过信誉限额部份,假设经会计或主管阻止者,全数由业务代表负责补偿,假设会计或主管未加阻止者,那么业务代表补偿80%,会计及主管各补偿10%。
假设超过信誉限额达20%以上的倒账,除由业务代表负责补偿外,分公司主管那么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二条业务代表应避免而未避免或有勾结行为者,和没有合法营业场所或虚设行号的客户,不论信誉限额假设何,全数由业务代表负补偿责任。送货签单因归罪于业务代表的疏忽而遗失,以致货款无法回收者亦同。
第十三条设立未满半年的客户,其信誉限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如违背规定而发生呆账,由业务代表负责补偿全额。
第十四条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于其所负责的销售区域内,允许呆账率(即实际发生呆账金额除以全年销售净额的比率设定为全年的5‰。
第十五条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每一年发生的呆账率超过允许呆账率的惩处如下:
(一超过5‰,未满6‰者,警告一次,减发年关奖金10%。(二超过6‰,未满8‰,申诫一次,减发年关奖金20%。(三超过8‰,未满10‰,小过一次,减发年关奖金30%。(四超过10‰,未满12‰,小过二次,减发年关奖金40%。
(五超过12‰,未满15‰,大过一次,减发年关奖金50%。(六超过15‰以上,即行调职,不发年关奖金。
假设半途离职,于其任期中的呆账率达到上列的各项程度时,减发奖金的比例,以离职金计算。
第十六条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每一年发生的呆账率低于5‰时的奖励如下:
(一低于5‰(不包括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