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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十年我们究竟打造什么样的监狱-_0
时间:2023-09-09 07:30:58 下载该word文档
>>>>未来十年我们究竟打造什么样的监狱?党的十六大的召开具有跨时代的伟大意义,在新修改的党章中,“三个代表”被写进了党章,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要求我们共产党人必须与时俱进。这些天,通过深入地学习党的十六大文件,心潮起伏,不能平静,联想到我们所从事的监狱工作,总感觉到有许多话要说,也就是说,我们应当打造什么样的监狱,才能够与时俱进。综观近十余年的监狱工作,变化之巨、发展之巨是过去任何时期都少有的,现在走到哪儿,都可以见到建筑典雅、环境卫生的监狱或者是监区。虽……第一,关于监狱体现国家意志还是体现最广大人民意志的问题高文同志说:“将国家与社会等同,或者用国家取代社会是非常有害的,应当逐渐将二者分开”。“我们的监狱是不是应该顺应时代的发展要求,逐渐地从国家意志的具体体现向最广大人民意志的具体体现转变”。我们在这里暂且不去讨论国家与社会的差别,但是在我们这个由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社会里,国家的意志和最广大人民的意志是统一的,两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监狱所体现出来的国家意志就是全社会最广大人民的意志,两者并不矛盾。把这两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转变过来是徒劳的。第二,关于监狱的本质职能问题高文同志说:“对于监狱而言,其最终的意义也应当是社会管理的一种方式,而绝非国家意志的体现”。我们并不否认监狱是社会管理的一种方式,但是,监狱是社会管理的一种特殊方式,这种方式是由代表国家意志的监狱人民警察去实施对罪犯的管理职能,带有强制性,这与社会上普通公民内部的自我管理方式是有本质区别的。正因为如此,作为国家机器的典型工具之一,监狱只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只要监狱存在一天,它的本质职能是绝不会改变的。在我国,监狱的本质职能就是《监狱法》规定的“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第三,关于对罪犯的评价和对监狱警察作用的评价问题高文同志说:“实际上,就绝大多数罪犯而言,除了法院为他贴上罪犯的标签这一点外,他的日常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应当说和普通公民没有多大差别,否则的话,监狱秩序不可能那样稳定。这里我绝没有否定我们监狱警察的作用”。这里我们姑且不论罪犯的日常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与普通公民的差别问题,但是有一个原则问题是必须搞清楚的,那就是被法院判刑入狱的绝大多数
>>>>罪犯仅仅是被法院贴上了罪犯的标签呢还是他们真是罪犯?如果绝大多数罪犯真是除了法院为他贴上罪犯的标签这一点外,而没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法当罚性,监狱还有什么存在的价值?如果因为罪犯的日常行为和思维方式与普通公民没有多大差别,就能确保监狱秩序的稳定,那还要监狱警察干什么呢?试问如果没有监狱警察的辛勤工作,监狱秩序可能那样稳定吗?这里显然是否定了我们监狱警察的作用。第四,关于对我们监狱改造作用的评价问题高文同志在列举了一个好人关进监狱变坏的例子后说:“一个并不是罪犯的人经过我们监狱的改造,变成了罪犯的样子,那么,对于那些本身就是罪犯的人,结果会怎样呢?所以说,对于罪犯的行为,更多意义上应该是一种管理,而非改造。否则的话,不仅仅是对绝大多数罪犯的不公平,而且极有可能对罪犯的心理造成伤害,使其难以适应社会”。言下之意,监狱不是改造罪犯的地方,而是把一个并不是罪犯的人“改造”成了罪犯的样子。罪犯是越改造越坏,所以对罪犯应该管理而非改造。这里显然否定了我们监狱改造罪犯的积极作用,这是和“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相违背的。第五,关于罪犯的改造是针对群体还是个体的问题高文同志说,改造“所针对的应该是罪犯群体,而不应该面对着罪犯个体。不然的话,就是将它与管理等同起来,与具体的管理措施都等同起来,其结果就是使改造庸俗化了”。我们知道,任何群体都是由个体组成的,没有个体就没有群体,在监狱的工作实践中,对罪犯群体的改造都是从对罪犯个体改造中体现出来的,对罪犯群体的改造成果都是由无数罪犯个体改造成果累积起来的。按照因人施教的原则,对罪犯的改造应该从个体出发,逐步扩大个别教育的范围,避免千篇一律、无的放矢,才能提高改造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