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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等七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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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等七个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宛政[2013]5

【发布部门】南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2.18

【实施日期】2013.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等七个文件的通知

(宛政〔20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南阳新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形象,现将《南阳市城市容貌标准》、《南阳市中心城区建(构)筑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办法》、《南阳市中心城区果皮箱管理规定》、《南阳市中心城区道路清扫保洁管理办法》、《南阳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实施细则》、《南阳市中心城区公厕管理办法》、《南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工程施工围挡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218

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城市容貌标准

1 总  则

为加强城市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城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南阳市城市容貌管理的通用规范和标准,适用于南阳市市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所和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各种标识、城市照明、施工工地、城市水域、居住区等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标准。

2 城市道路

2.1 城市道路、桥梁应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出现破损、坑凹、沉陷、积水等影响安全及市容观瞻的,应及时修复。

2.2 城市道路应当保持干净、整洁,路见本色。任何人不得乱扔废弃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随意抛撒冥纸、燃放鞭炮,不得任意焚烧废弃物。

2.3 人行道同一路段应采用统一砖型铺设,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线条和图案清晰;路面应保持洁净、无堆放物、无积水、无乱涂乱画,如有破损,应用同种砖型及时修复。路缘石应当排列整齐,应当及时修复出现的隆起、移位、缺失、塌陷、错台等现象,不得临路缘石设置踏步或斜坡。不得在无障碍通道上设置任何设施,禁止占用盲道。

2.4 路面上设置的各类井(箱)盖、雨箅应当与路面平齐,并保持齐全、完好、正位,无缺损,不堵塞,出现沉陷、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当及时补缺、修复。道路排水、排污设施应当保持畅通,及时清捞疏浚。雨后积水应当及时排除。不得将垃圾、杂物等弃置于下水道。

2.5 临街各类建(构)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采用暗沟暗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驳接市政排水设施。

2.6 交通标志、标线应完整、清晰,交通隔离护栏、隔离礅、绿化带护栏要保持完好、整洁。

2.7 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在限期内恢复原貌,确保恢复质量,并做到封闭作业、文明施工。

2.8 不得占用道路设置洗车场、修车点。不得在道路上、桥面桥下建设建(构)筑物、设置临时经营排档、堆放物品、从事商业活动以及设置其他与道路桥梁功能不符合的项目。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场(点),应规范设置标牌和标线,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区域内有序停放。

3 建筑景观

3.1 建筑物应保持外观完好、整洁、美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符合规划和相关技术要求,建筑艺术造型、装饰、色调应当与周边建筑环境和空间景观相协调,符合城市建筑风格控制要求。

3.2 主次干道、窗口地带和景观区域应当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现有建(构)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残破建(构)物外立面应当及时整修。

3.3 具有代表性风格及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随意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并应当设置专门标志。

3.4 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无乱贴乱画。

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当按照不同建(构)筑物类型和材质,定期进行清洗或者粉饰。玻璃幕墙或金属幕墙的外墙面,应当至少每年清洗与维护1次;采用装饰板或面砖材料的外墙面,应当至少每两年清洗与维护1次,采用石料或喷涂材料的外墙面,应当至少每四年清洗与维护1次;采用其他材质的外墙面,视材质情况定期进行清洗或者粉饰。建(构)筑外墙面有明显污迹时,应当及时进行清洗或者粉饰。

3.5 建(构)筑物外墙粉饰包括建筑基色、勾勒线和附属设施色彩,应当保持原有建(构)筑物的风貌并符合所在区域的城市设计要求;属于建(构)筑物本体的附属设施,应当保持该建(构)筑物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

3.6 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前一般不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可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或半透景围墙。

3.7 建(构)筑物不得违法搭建附属设施。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当按照统一的设置规范建设,整齐美观,与建(构)筑物的规格、色彩、风格相协调,不影响该建(构)筑物的轮廓线,并防止对周围居民产生影响,期满后应及时拆除。

3.8 临街建(构)筑物设置防盗网(窗)、防护栏的,应设置平面、内嵌式防盗窗或隐形防盗网,在同一建(构)筑物内应当采用相近的材料、色彩和式样,应当采用不易锈蚀、脱皮、变形的轻质材料。

3.9 建(构)筑物临街的门窗、门(窗)帘等应当经常清洗,出现脱漆、破损等现象时,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3.10 建(构)筑物应当设置统一的空调外机安装位置,主次干道的空调外机无预留安放位置的,应加装空调机罩或挡板,机罩应整洁美观,不影响建筑整体风貌,出现污损、破旧时,应当及时进行清洗或者更换。空调外机临街安装时,不得占用人行道,并做到每栋建(构)筑物的空调外机及机罩安装规范统一、实用美观。空调外机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表面无尘垢,顶端无垃圾和杂物。空调机冷凝水应当引入室内或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不得直接流向建筑物的外墙面或者凌空排放。

3.11 临街商业网点门面应当美观,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卷闸防盗门应采用平面内嵌式,色彩应与周边街景协调一致。临街商业网点的橱窗陈设应当美观大方,橱窗及窗帘上无张贴、印制广告及标语,门面招牌设置应当符合《南阳市市区店招店牌设置管理规范》要求。遮阳蓬等附属设施应当有序规范设置,并保持整洁、完好,遮阳蓬下沿高度不低于2.5米,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的三分之一(最宽不得超过1.5米)。商业网点、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上不得安装自来水龙头或者将自来水引出墙外。

3.12 住宅楼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设置统一的厨房油烟排放通道。饮食业单位应当按照《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规定设置油烟排放通道和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排放通道和净化装置的安装,应当与主体建筑相协调,保持主体建筑外观整洁、美观,且不应当安装在临街面。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造成的建筑物油污污染应当即时清除,并恢复建筑物整洁容貌。

3.13 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公共设施及居住区共用部位不应有堆放物料。单位、住宅院内堆放物保持整洁,堆放高度不超过围墙(围栏)。临街建(构)筑物的屋顶、平台、外走廊,应当无垃圾、吊挂物和随意堆放的杂物。

3.14 沿街店面无出店经营、占道作业现象,店外无摆放、堆放物。街道临时摊点群按照管理部门确定的地段、时段规范经营。

3.15 城市道路两侧、城市中心区域、文化休闲区域、大型设施区域的用地分界,应当以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栏或者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并保持相互之间环境协调。街巷及区间道设置景门的,造型、色调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3.16 城市雕塑和小品造型、风格、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

4 公共设施

4.1 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标识明显,外形、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和正常使用功能,无污渍、破损、残缺、锈蚀、脱落,无随意涂写、刻画、张贴、吊挂。

4.2 依附城市道路设置的管线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通讯等管线)应当按照统一建设标准设置于地下,并在地面标注权属单位名称。暂未设置或者不能设置于地下的架空线路应当排列整齐有序。不宜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美观措施进行处理。

4.3 各类摊、亭、棚的样式、材料、色彩等,应根据城市区域建筑特点统一设计、建造,宜兼顾功能运用与外形景观,鼓励组合设计,一亭多用。

4.4 报刊亭等商业性亭(棚)应当保持造型美观、干净整洁,各类物品规范有序放置,严禁移动设点、跨门营业、随意设置广告招牌等。

4.5 电线杆、灯杆、指示杆、线路架设杆等杆柱,应当规范设置。各类标识、标牌应当有机组合、一杆多用。所有杆柱应当保持正位,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发生倾斜、断裂、倒地、废弃时,应当及时扶正、更换或者清除。各类配电箱、电讯接线箱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干净美观。

4.6 公交候车亭应保持完整、美观,顶棚内外表面无明显积灰、无污迹;座位保持干净清洁,亭内无垃圾杂物、无明显灰尘;广告灯箱表面保持明亮,亮灯效果均匀;站台及周边环境保持整洁。

4.7 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应合理布局,保持整洁,不得污染环境;应定期维护和更新,保持运转正常。

4.8 公共健身、休闲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清洁、卫生、功能完好。消火栓应当每两年油饰1次,无锈蚀和滴、漏水现象。

5 户外广告及标识

5.1 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不得利用交通标志、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应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距离,不得设置与交通标志的形状、图形、尺寸相类似的广告。不得遮挡市政公共设施、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妨碍交通参与者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不得占用道路或者跨越、延伸至道路垂直上方空间。

5.2 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城市风貌、景观和影响市容环境。

5.3 各类招牌标识的设置位置、外形、色彩和字体大小应当与同幢建(构)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建(构)筑物的相对比例适当,并保持安全、整洁、美观、完好。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当准确、规范、工整,无错别字,字体、图形无残缺。陈旧、损坏的招牌标识设施应当及时更新、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当及时拆除。

5.4 在建(构)筑物顶部或者墙面设置的招牌标识应当与该建(构)筑物的规格、色彩、风格相协调,不影响该建(构)筑物的轮廓线。建(构)筑物上设置的招牌标识应当严格控制高度,且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招牌标识不应当遮盖建(构)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建(构)筑物屋顶招牌标识设施的底部构架不宜裸露,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设施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5.5 同一建(构)筑物外立面上设置的广告牌,其高度、大小应当协调有序。

5.6 城市绿地和主要商业街人行道的广告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设置。

5.7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车载广告,应当简洁明快,色彩与车辆底色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广告制作不得使用反光等影响交通视线的材料,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座。

5.8 不得随意设置跨街横幅、建(构)筑物外墙条幅、机动车非机动车隔离栏条幅等布幅。经批准设置的各类布幅宣传品的语言用字应当规范、工整,无错别字,字体无残缺,并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按时撤除。在国家法定节日或者为社会性公益活动悬挂、张贴庆祝标语的,节日过后或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撤除。

5.9 招牌标识设置应当规范,不宜多层设置,宽度不得超出建(构)筑物两侧墙面,且应与建筑立面平行。

5.10 路名牌、楼房幢号、门牌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设置,并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

6 城市照明

6.1 城市照明灯光夜景的建设要与城市环境空间相一致,做到美观、整洁,使照明与自然夜空相和谐。

6.2 下列范围应当设置城市照明灯光夜景设施:

城市道路、景观河道两侧公共建(构)筑物;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桥梁、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场所;按照规划应当设置城市夜景照明的区域或建筑物。

6.3 城市照明灯光夜景的规划、设计、设置及亮化效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夜景照明装置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视觉污染,照明应采用散射光或漫射光,不得采用直射光,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

不得影响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建(构)筑物的安全;

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

灯光的强度、颜色不得与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

要体现区域功能、建(构)筑物造型特点和文化内涵,并与整体景观相协调。

6.4 高层住宅应当在顶部设置夜景灯光;高层非住宅建(构)筑物应当进行外立面整体夜景灯光设置。

6.5 户外广告、标志、店招、单位门头、橱窗可采用霓虹灯、泛光灯、吸塑灯、LED等光源,做到白天美化,夜间亮化。

6.6 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店招应当采用霓虹灯等通透、动感灯光设施,门店迎街部分应当采用射灯向下垂直照明。

6.7 人行天桥应设置照明灯光装饰,并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路灯设计应体现特色,成为标志性城市设施。

6.8 公园、景区、景点、山体、河道、湖泊(大面积水体)沿岸及桥梁的照明夜景灯光设置,应当充分体现名胜古迹风貌、山水环境特色,对其中的亭、台、楼、榭、阁、塔等建(构)筑物应当进行重点亮化处理。

6.9 设计、安装照明景观灯光设施,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实行节能、绿色照明等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光污染,提高景观灯光设施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

6.10 拟建、改建和正在建设中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商贸楼的装饰照明灯光设施,须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6.11 照明夜景灯光设施所有原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同时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等保护设施,保证设置牢固和使用安全。加强日常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和功能良好。

7 园林绿化

7.1 城市绿化、美化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7.2 城市绿化应以绿为主,以美取胜,遵循生物多样性及适地适树原则,合理配置乔、灌、草,注重季相变化。

7.3 道路两侧的绿地、绿化隔离带应当合理布局,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交通视线。

7.4 城市绿化应当重视庭院绿化、阳台绿化、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当保持造型完整、美观。绿地围栏、标牌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

7.5 滨水地带除按照防洪安全要求实施必须的硬化措施外,还应当采取生态方法建设滨水绿化带。

7.6 城市绿化应当定期进行养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除,做到工完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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