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的颠覆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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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民法典(草案)的颠覆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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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适用范围的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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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
第221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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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物权法
>>>>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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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解读
>>>>物权法第20条第1句之规定存在两种理解:
第一种,当事人签订的是买卖协议,该协议的客体是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如果按照这种理解,那么预告登记仅适用于买卖协议。
第二种,当事人签订的是协议,该协议可以是买卖房屋的协议,也可以是其他不动产的协议;如果按照这种理解,那么预告登记不仅仅适用于买卖房屋的协议,还适用于其他不动产的协议。
>>>>民法典草案第221条显然采纳了第二种理解,按照本条之规定,>>>>买卖房屋的协议与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如不动产抵押协议等)均可适用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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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需同意>>>>
>>>>民法典草案
第406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