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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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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京兴政发[2018]3

【发布部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10

【实施日期】201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兴政发〔20183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大兴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8329日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2018410

大兴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兴政办发〔20165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下简称双创)发展环境,广泛集聚国际国内科技创新资源,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培育高精尖产业发展新动能。同时,加速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大兴区创新驱动整体实力,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引领区建设,促进新时代区域经济、社会和文化新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设立双创专项资金,由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采取后补贴的方式进行落实,支持上年度(指报告年度的上一年)发生的双创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是在大兴区注册、纳税、归统的各类双创主体和服务机构以及双创人才。主要包括: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二)科技型初创企业,即以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或技术转让、咨询等服务为主要业务、成立时间不超过两年的企业;

(三)知识产权、技术转移、金融投资、人力资源等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四)公共技术(设备)服务平台运营单位;

(五)双创人才,主要支持对象为院士、博士后和参加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大赛获奖的学生(含获奖学生所在学校)。

第二章 支持双创载体建设

第四条 创新双创载体管理和服务模式。

对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研发中心实行登记备案制,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开展一次备案工作。备案的基本程序:发布登记备案通知、受理有关报备材料、核对备案信息、现场实地核查、对外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下发确认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研发中心实施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并适时开展运营考核评价工作。依据运营考核评价结果,推荐申报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研发中心。

第五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

(一)支持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鼓励企业新建或将闲置资产改造成为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按其新建或改建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房租补贴。对为创业者免租金提供办公和交流场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50%的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30/平方米/月,单个孵化器、众创空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

(三)孵化培育支持。对孵化培育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孵化出一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支持。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在申报区级科技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

(四)创新创业服务资助。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国际性、全国性、京津冀区域性创新创业专题服务活动,按照其举办专题服务活动实际支出相关费用的5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金额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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