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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劳动合同

时间:2016-06-15 09:50:49    下载该word文档

编号: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总工会

淮北市企业/企业家联合会 淮北市工商业联合会

签约须知

1、 甲方应当最迟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乙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责任。

2、 本合同应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填写,不得涂改,空白处应写“无”或划掉。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章,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不得代为保管乙方的合同。

4、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给乙方出具合同文本,甲方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235000

联系电话:

劳动用工登记证编号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联系方式(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与乙方尊循公正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如下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遵照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第 种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日起至 止,为期

2、无固定期限,自 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终止。

3,、以完成 任务为期限,自

日起至该任务结束时终止。

第二条 乙方属初次录用的,在本合同期内试用期为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乙方同意甲方按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在

(部门、科室、车间、班组),从事 (工种、岗位)工作。

第四条 乙方工作地点是: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甲方确定乙方执行第 种工时制度;

1、 标准工作时间制度;

2、 不定时工作制度;

3、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应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建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七条 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特点等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甲方应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所在岗位及技能水平、劳动成果等情况,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九条 乙方在试用期工资为 / 月。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下列第 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工资标准为 / 月,绩效工资(资金)等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和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为 元。

3、其他形式。

第十条 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月 日为发薪日。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或本单位《集体合同》确定。

第十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期内必须按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承担。其中乙方应缴费部分,由甲方代扣并上缴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有关待遇,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乙方因工死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关待遇,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乙方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甲方应当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乙方所在的           车间         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               ,如果防护不当,可能对乙方                            造成损害,从而得 职业病。在岗位,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发放个人防护用品。乙方一旦患有职业病,甲方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乙方提供相应待遇。当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存在新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应重新与甲方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补充条款。

第十七条 甲方应根据乙方工作需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的工作场地、生产工具、材料、安全保护设施、防护用品、卫生条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乙方,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未经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乙方,不得解除或中止与其定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制度,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乙方离开甲方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甲方应如实、无偿提供并签章。因乙方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中止与其定立的劳动合同,其行为无效。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九条 经协商同意,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在劳动合同书“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栏内,注明变更的内容、生效日期,双方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乙方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行。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订和公示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五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工作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同意续订的,应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一)乙方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二十条规定向乙方提出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经济补偿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乙方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九、双方协商约定事项

第三十二条 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使用专项培训费用组织乙方参加专业技术培训。乙方同意为甲方服务 年(从培训结束后工作时起算)。乙方若违反服务期限约定,应当支付未履约期限的违约金。

第三十三条 乙方(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在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竞业限制的范围为 ,地域为 ,期限为

各月

(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开始,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在竞业限制期内,甲方按

/ ,给予乙方经济补偿;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期内,乙方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和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办理。在劳动合同期内,如本劳动合同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新规定不符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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