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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word文档下载可编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新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3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外商投资企业201*年4月,为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要求,我省制订实施了《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暂行办法》,对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施对用人单位签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动态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工作,2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我厅在总结近年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制订了《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劳动用工备案表2、劳动用工备案表逻辑关系和填写要求二一一年九月一日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深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1*〕4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西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适用本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用工备案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用工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用工主体资格、劳动合同签订、续订、解除、终止、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登记备案的行为。第四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劳动用工备案的主管部门。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信息服务等机构要加强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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