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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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管理规章制度测绘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第四条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辖区内下列职责:宣传和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和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监督测绘活动和测绘资质;组织测绘成果的汇交、储存、信息服务和监督管理;管理监督地图编制及其相关活动;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查处测绘行政违法案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加强基础测绘工作,促进地理信息共享和经济及社会信息化的发展。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测绘项目,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采用本市C级GPS平面控制网和三等水准高程控制网作为统一使用的测绘基准标准。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布设四等以下的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第二章基础测绘与其他测绘第八条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市、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将基础测绘项目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九条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维护;1:5000、1∶2000、1:1000、1:5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测绘产
>>>>品的测制与更新;市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其数据库的建立除尘滤布、维护与更新;市级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编制本市基础地理底图与地图集;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1:2000、1∶1000、1∶5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测绘产品的测制与更新;县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其数据库的建立、维护与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底图与地图集;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条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所形成的成果,每5年更新一次。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所形成的成果,其更新周期由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城市规划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十一条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房产测绘和地籍测绘,按照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向单位或者个人发放的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附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测绘的权属界址图和平面图。第三章测绘市场第十三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申请乙级、丙级、丁级测绘资质的,申请单位可以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