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文字号】川地税发[2013]7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
(川地税发〔2013〕7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税法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困难减免的条件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规定的房产税减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 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税法另有规定除外),可受理减免申请:
(一)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致使纳税人的房屋、土地产生较大损失或难以正常使用的;
(二)因企业改组、改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安置原企业职工,纳税确有困难的;
(三)因企业停产、停业,无经营收入来源,纳税确有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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