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部署和X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根据县委及市中院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和辖区黑恶犯罪特点、规律,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X精神,以X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针对当前黑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我院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部署上来,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战。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树牢“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X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个方面和全过程。要按照县委和市中院统一部署有序开展工作,重大部署、重大安排要经法院党组研究并及时向同级党委政法委报告,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要在党委政法委的协调下解决,案件审理情况、审理进度要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及时通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于法院内部人员与黑恶势力相勾结甚至充当“保护伞”的,一律深挖彻查、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在省高院和市委的领导下,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严格依法办案,依法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犯罪。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严格公正司法,确保涉黑涉恶案件审判质量。坚持标本兼治,长效治理,既要依法审理涉黑涉恶案件,又要发挥审判工作优势,积极构建扫黑除恶长效机制。
二、打击重点、总体目标及实施步骤
(一)打击重点。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行业和领域把打击锋芒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重点打击: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及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和扶贫款项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房地产开发、医患纠纷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市场流通领域的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以“无抵押贷”、“校园贷”、“车贷”、“房贷”等“套路贷”名义非法高利放贷、非法集资、暴力讨债等金融领域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二)总体目标。经过三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最后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总体目标。
(三)实施步骤。
1、X年初,迅速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迅速审结一批涉黑涉恶案件,在国庆之前公开宣判一批涉黑涉恶案件,形成对黑恶势力犯罪的强大震慑作用。
2、X年,对涉黑涉恶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依法从重从快审结一批起诉至法院的涉黑涉恶案件,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鼓舞人民群众积极向黑恶势力作斗争,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3、X年,对起诉的涉黑涉恶重点疑难复杂案件集中攻坚,确保从严从快,依法审结。对已审结的案件要深挖、彻查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犯罪组织,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4、X年,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协同,积极参与构建和完善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X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要清醒认识到,当前涉黑涉恶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特别是农村一些黑恶势力把持基层组织、侵蚀基层政权、拉拢腐蚀党员干部,寻求政治靠山和“保护伞”,一些“村霸”、恶势力横行乡里、欺压百姓,扰乱治安秩序,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我院要认真学习贯彻X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部署上来,全力以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中央、省、市、县委要求,各级法院院长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责任人。我院成立蠡县人民法院“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院长周施南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崔泽民、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树臣、姚万里、党组成员付锁柱、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冯银霞为副组长。办公室、刑庭、少年教育法庭、法警大队、计财装备室、政治处、研究室、审监庭、监察室、信息化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刑庭,党组成员、刑庭庭长刘剑鑫任主任,少年教育法庭庭长孔卫映任副主任,人员由刑庭全体组成。负责涉黑恶犯罪案件审理和就案件审理事宜向上级法院和政法委汇报、请示及各种报表的报送工作;与公安、检察、监察机关信息沟通、案件协调工作;提讯、押解警力调配、庭审安全保障工作;办案用车调度工作;提讯、开庭数字化保障工作;调查研究工作;数据研判工作;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涉黑涉恶线索收集、反馈工作;宣传报道工作等。
(三)摸清底数,强化措施,务求实效。
1、建立台账。要立即建立案件台账制度,抓紧摸清辖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底数。凡是以《刑法》第294条规定罪名起诉的案件,应当逐案审查后建立案件台账,并根据案件进度及时向中院扫黑办报送案件起诉书及一审判决书。对于辖区内按照犯罪集团起诉,且指控罪名中有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之一的案件(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应当逐案审查后建立台账。案件台账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并及时以密传形式报中院扫黑办。台账变化信息变化不大的,可以采取电话报告的方式。对近两年来已审结的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案件、轻微刑事案件、信访案件进行倒查,深挖涉黑涉恶线索和“保护伞”线索,在及时将线索移交有管辖权机关的同时应当建立台账,并报中院扫黑办备案。
2、深挖“保护伞”。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日常案件审理中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案件当事人意见、建议。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工作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建立健全线索发现移交机制。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工作。除在办案和信访接待中发现线索外,要深入农村,深入社区,深入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通过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从中获取涉黑涉恶特别是“保护伞”案件线索。
3、严格审限管理。审理涉黑涉恶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审限要求,X年6月底前,现在已受理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要全部审结。
4、充实审判力量。选派业务精能力强的刑事审判骨干力量负责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审判及调研工作。
(四)依法严惩,除恶务尽。
1、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要充分体现依法从严精神,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要依法严惩,该重判的依法重判。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除恶务尽,严防作大成势。
2、坚持公正司法。认真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守司法公正底线。按照刑法规定和有关立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政策规定,引导侦查机关完善和固定相关证据,从重从快打击处理黑恶犯罪,确保打出声势、打出效果。
3、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要依法从严惩处。对黑恶势力的一般成员,确有自首、立功或重大立功等法定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具有初犯、偶犯等酌定情节的,可以依法酌情从宽处理。对于参与实施了少量的违法犯罪活动,但系未成年人或者是只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要严格掌握取保候审和缓刑条件,从严控制暂予监外执行。
4、严格执行财产刑。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其他组织成员,应当根据所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等情节,依法决定财产刑的适用。要依法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从业资格刑等多种手段,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降低再犯可能性。
5、建立督查督办机制。根据案件台账定期清查,防止久拖不决,对超过六个月未审结的案件要写明原因,对于本辖区内挂账督办的案件,要寻求中院全程跟踪指导。
6、奖惩并举,严明纪律。要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纳入法院的考核体系,细化考核的标准。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及时给予记功等奖励,对身处扫黑除恶一线的法院干警要在晋升、评优、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并采取措施给予保护,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慎重处理从事扫黑除恶工作干警的举报,防止黑恶势力利用举报干扰办案打击报复。对于利用信访、举报等方式诬告陷害从事扫黑除恶工作干警的,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对在扫黑除恶中出现严重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该通报的通报,该约谈的约谈,该调整的调整。严厉查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形成震慑、引起警醒。对因重视不够、发现不及时、打击不主动、整治不彻底,导致黑恶势力做大成势的,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责任追究。
7、加强协作,搞好配合。在党委领导下与公安、检察、监察等机关共同建立扫黑除恶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会商机制,必要时可以通过提前介入,为侦查、起诉工作提供适当指导,了解案情,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工作建议,争取把问题解决在起诉之前。
8、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加强扫黑除恶新闻宣传,深入宣传党和政府以及人民法院扫黑除恶的决心。要通过采取召开动员大会和座谈会、开辟专栏、悬挂横幅、张贴标语、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及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方式方法,深入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报纸、网络、自媒体等手段,开辟专栏、专刊,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报道典型案例,大张旗鼓地宣传扫黑除恶的进展情况、重大案例、揭露黑恶势力的罪恶行径,报道人民法院扫黑除恶的工作成果,宣传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鼓励群众踊跃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打一场扫黑除恶的人民战争。在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的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防控机制建设,将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对于办案时发现的社会管理薄弱环节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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