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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侮辱罪浅谈侮辱罪的若干问题当犯罪有对他身体的上的侵害逐步向对他人精神上的伤害发展的时候,我们也应该进一步研究如何防止精神犯罪和如何惩治精神犯罪。而侮辱罪是徘徊在罪与非罪边缘的一种精神犯罪,是精神犯罪的典型罪名。以下就是我对侮辱罪的一点研究及思考,希望有更多的人能关注一下精神安全与健康问题。一,什么是侮辱罪及相关概念。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以达到破坏他人名誉或形象为目的的行为。侮辱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3种:1.暴力行为侮辱,但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则应以伤害罪论处。2.言语侮辱。3.文字侮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腰间.12.17法释[1998]30]第六条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定罪处罚。无论哪种方式的侮辱,都必须公然进行,主观方面还必须是直接故意,否则,不构成本罪。本罪中“情节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情形,即在一定程度上给受害人带来巨大伤害或损失。由于本罪是精神犯罪,在受害人具体受伤程度的判断具有一定的难度,也给公检法机关对侮辱罪的惩治带来难度。二,侮辱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法第299条之规定,应以侮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1、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1
浅谈侮辱罪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案例一)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案例二)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针对文字侮辱这一侮辱方式,因为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而添加了网络的方式。同时取消了大字报、小字报等两种侮辱方式的犯罪认定。(案例三)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3、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4、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从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案例一)199967日上午,柳长美之子朱松泉回家知道昨天戴从全一家对柳殴打后,便去戴家说理,被被告人王银珍及其家人打倒在地,争执中,双方互揪头发倒地。此时戴从全过来抓住柳的头发,把柳脸往地上撞,并将柳衬衫撕坏,使柳阴部及两乳房在几十人面前外露达二十分钟之久,并造成柳多处受伤,住院治疗14天。此案由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受理判决被告人柳长美触犯刑法侮辱罪,依法逮捕并裁决。(案例二)怀疑丈夫有第三者,杨萍(化名)便和女儿黑莉(化名)在大庭广众之下,但让她们没有想到的是,所谓的“第三者”事后居然自杀身亡了。谩骂“第三者”日前,这对母女也因犯侮辱罪被河南省荥阳市法院分别判处拘役6个月和有期徒刑8个月,赔偿死者家属2万元。(案例三)山东省济南市女大学生王静年仅20岁,她因为创办反包二奶网站“父亲,揭露她所说的父亲王志华包二奶的不道德行为,被父亲以及被指称为不如西门庆”二奶的李翠莲告上法庭。200725日,山东省定陶县法院就李翠莲提起的刑事诉讼做出一审判决。庭认定王静构成侮辱罪,判处管制两年。根据这个判决,王静必须在判决生效后的五日内删除其开办的父亲不如西门庆网站、反包二奶网页上所有侮辱李翠莲的文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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