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一、 为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保证工作人员正确、高效地实施管理与服务,
防止工作过失行为发生,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所称工作过失是指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与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集团利益的行为。
三、 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教育
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 员工如有下列失误之一都应当追究工作过失责任: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工作失误的;
违反集团规定、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工作程序的;
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为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的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因工作不认真、不到位或服务质量差而失去业务、给集团造成不良影响,经济损失的;
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弄虚作假,泄露商业机密的,由于未能充分沟通,造成招标人对公告部门或与招标人的意愿有重大偏差的;
开标工作中,某一环节出现失误,对集团或招标人造成负面影响的;
投标过程中,准备工作不到位,工作不细致,给集团造成损失的;
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其他违反集团内部管理制度、贻误工作或损害集团利益的。
五、 工作过失责任:主要包括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应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应负直接责任;
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应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提出制度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工作失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应负直接责任;
审核人负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应负直接责任;批准人应负间接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应负直接责任;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应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批,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应负直接责任;
集团研究认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集团应共同承担责任,持正确意见者不承担责任;
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六、 对工作过失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工作失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部门、分公司给予责任人批评和通报等处理;
工作失误情节较严重,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责任人批评并处以200-500元不等的罚款;
工作失误较严重,并造成了不良后果的,给予责任人批评罚款并下岗的处罚;
工作失误情节极其重,并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给予责任人辞退的处罚。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如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 工作过失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年内出现3次以上应予追究的工作过失情形的;
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工作过失行为进行调查的,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陷害,拒不纠正过失行为的;
有其他需要家中处理的情节。
八、 工作过失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工作过失责任。
九、 本办法未做具体规定的,应由集团根据实际情况,集体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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