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2009年《保险法》第44条之自杀条款
作者:王梅
作者机构:西南财经大学,四川成都611130
来源: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ISSN:1673-1360
年:2014
卷:028
期:006
页码:63-66
页数:4
中图分类:D922.24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自杀;免责期;复效期间;举证责任
摘要:自杀是古今中外都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由于人们对自杀的定义非常模糊,因此在保险界,保险人是否对被保险人自杀而给付死亡保险金一直存在争议.本文从明确自杀的定义入手,通过分析我国1995年《保险法》自杀条款的不足,指出2009年新《保险法》对自杀条款的突破和延伸.但新《保险法》的出台并不意味着业界对自杀条款争论的结束,而仅仅是另一波争论的开始.本文通过分析这些争论,提出现实性的解决意见,为日后的改进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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