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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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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201611日起施行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出关于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决定从明年11日起,颁发给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学位授予单位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得使用国徽图案。>  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证书制发,加强学位授予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证书是学位获得者达到相应学术水平的证明,由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制作并颁发给学位获得者。本办法所指学位证书为博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位授予信息是学位获得者申请学位的相关信息,以及学位证书的主要信息,包括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学士学位授予信息。

  第二章 学位证书制发

  第四条 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计、印制。

  第五条 学位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本人身份证件信息一致),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骑缝加盖学位授予单位钢印)

  ()攻读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名称符合国家学科专业目录及相关设置的规定)

  ()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按国家法定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全称填写)

  ()学位授予单位名称,校(院、所)长签名。

  ()证书编号。统一采取十六位阿拉伯数字的编号方法。十六位数字编号的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学位授予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至第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2016年授予的学位,填2016);后六位数为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编排的号码。

  ()发证日期(填写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六条 对于撤销的学位,学位授予单位应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

  第七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位授予单位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学位授予信息报送

  第八条 学位授予信息主要包括:学位获得者个人基本信息、学业信息、研究生学位论文信息等。信息报送内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学位授予信息数据结构和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信息收集范围,采集学位授予信息并报送省级学位主管部门。

  第十条 省级学位主管部门汇总、审核、统计、发布本地区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予信息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系统的学位授予信息,开展学位授予信息的统计、发布。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后,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确需更改的学位授予信息,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省级学位主管部门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更改。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位授予单位负责:

  ()设计、制作和颁发学位证书;

  ()收集、整理、核实和报送本单位学位授予信息,确保信息质量;

  ()将学位证书的样式及其变化情况、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位授予决定及名单及时报送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备查。

  第十五条 省级学位主管部门负责:

  ()本地区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的监督管理,查处违规行为;

  ()组织实施本地区学位授予信息的汇总、审核和报送。

  ()对本地区学位授予信息的更改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的规范管理,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和工作要求,指导查处违规行为;

  ()组织开展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

  ()学位授予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

  ()学位证书信息网上查询的监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得使用国徽图案。

  第十八条 学位证书是否制作外文副本,由学位授予单位决定。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由军队学位委员会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实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应标明的信息

  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攻读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学位授予单位名称,校(院、所)长签名及证书编号、发证日期。

  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统一采取16位阿拉伯数字的编号方法。16位数字编号的前5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6位为学位授予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7~10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2016年授予的学位,填2016);6位数为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编排的号码。

  遗失处理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位授予单位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对于撤销的学位,学位授予单位应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

  学校需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明年11日起,颁发给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通知强调,学校需要报送学位授予信息,信息主要包括:学位获得者个人基本信息、学业信息、研究生学位论文信息等。信息报送内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学位授予单位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得使用国徽图案。

  通知中,除了对学位证书的制作要求、学位信息的报送作出规定外,还明确了学位授予单位、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范围。

  比如,对于学位授予单位来说,主要负责设计、制作和颁发学位证书,收集、整理、核实和报送本单位学位授予信息,确保信息质量等。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则主要负责本地区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的监督管理,查处违规行为;组织实施本地区学位授予信息的汇总、审核和报送。对本地区学位授予信息的更改进行审核确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的则是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的规范管理,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和工作要求,指导查处违规行为;组织开展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学位授予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学位证书信息网上查询的监管。

  针对新举措,教育学者熊丙奇表示,一直以来,我国的学位授予是由国家统一进行,这种学位授予制度,在过去对建立并维护高等教育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以及社会对人才需求的提高,这一学位授予体系却在阻碍高等学校自主办学,培养有个性和特色的人才。学位证书不再由国家统一印制,是学位授予从国家承认走向学校自主授予的重要一步,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为何要交由学校自行设计印制?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学位证书是学位获得者达到相应学术水平的证明。自1981年我国实施学位制度以来,学位授予单位颁发给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制定格式和统一印制(1985~1992年期间,实行过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合一制发,证书由高等学校自行设计印制)

  学位证书统一格式和印制,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与我国学位制度和高等教育发展阶段相对应的,起到了规范学位证书使用、防止滥授学位和伪造学位证书等作用。随着学位工作和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统一制发学位证书在许多方面已经不适应,学位授予单位也提出了改革要求。调整学位证书制发方式,既符合我国学位工作实际,又体现了国际通行做法,便于人才交流。学位证书制发方式调整后,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证书的信息表达上具有较大空间,可根据培养或学位授予实际,做出本单位的规定。

  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称,学位证书制发方式的调整,将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改革,有利于增强学位授予单位的责任意识和品牌意识,鼓励学位授予单位注重培养质量,创建办学品牌,体现办学风格和特色;有利于促进学位获得者增强维护学校声誉的责任感、荣誉感和使命感。

  自行印制是否会导致滥发文凭?

  不少人担心取消国家印制学位证书后,学校会滥发文凭学位。对此,熊丙奇认为根本不可能。他说,目前,只不过是对印制进行了调整,各个学校颁发文凭,还是要按国家统一的规定,对学位证书进行统一编号,这个编号也就是以前统一印制的证书编号。

  也有人担心学位证书上没有了国徽之后含金量会降低、由学校自行设计印制后是否能得到社会和国外大学的认可。对于这些问题,熊丙奇分析称,这种担心恰恰折射出目前由国家统一印制学位证书存在的问题,大家更在乎一纸证书的神圣”“含金量,而忽视了教育本身的价值。

  学校将如何承接这一新任务?

  前天,多所北京高校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举措再次释放了教育部给高校以及科研单位更多办学自主权的信号,但是后续该如何承接学位证书的设计和印制工作,目前还需要学校进一步研究。

  记者了解到,之前,大学本科生学位证书的相关事宜一般是由教务处负责,研究生的则由研究生院负责。有高校负责人表示,学位证书交由学校自行设计和印制之后,是继续将本科生和研究生加以区别,还是合二为一统一印制,是继续沿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形式,还是依据自己学校的特色重新设计,暂时还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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