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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内蒙古科技大学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增强学校学生社团组织的功能,推动学生社团向规范化、多元化、可持续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第二课堂,促进全校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依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学生社团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社团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的根本任务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学校规章制度的约束下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有利于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活动。同时学生社团活动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保证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成立必须经相应的上级管理部门的批准,并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填写《学生社团成立审批表》,申请成立。
第五条各级学生社团隶属于校团委管理,校团委作为全校各类社团的主管机关,对各类社团及其各项活动进行管理、指导、扶持和监督,并定期进行评估活动,对于校社团联合会的各项职能工作学生社团享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会员应是取得内蒙古科技大学正式学籍的在校研究生、本、专科(高职)生。各类学生社团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上应遵守本制度章程具体相关条例。
第二章社团的成立
第七条学生社团共分为科技学术类、文娱类、体育类、实践类四类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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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学生社团分两级管理,由校级社团和学院级社团两级组成,校级社团由校团委直属领导,学院级社团由学院团总支直属领导。第八条社团发起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30名以上(含30名)的学生发起;(二)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确定负责人;(三)有规范的名字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四)有比较固定的活动场所;
(五)有固定的社团指导老师、有固定的挂靠单位。(六)有规范的章程。
学校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第九条学生社团成立应履行如下手续:
(一)由社团发起人持所在学院团总支介绍信到校团委提交《学生社团成立审批表》,报校团委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原由。(二)审查合格的学生社团,由社团发起人填写《学生社团成立审批表》,一式五份(一份存校团委、一份存保卫处、一份存社团所在学院、一份社团自留)。《学生社团成立审批表》经校团委批准后,社团予以成立。(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审不予通过: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本章程第三条规定的;
2、校内已经有相同性质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校团委经审核认为没有必要成立;
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4、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经批准成立的社团应自批准之日起7日内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向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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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其社团成立。
第十条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进行学期注册。
(一)批准成立的社团从登记成立之日起,每学期开学三周内均要向校团委申请注册。注册时社团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上一学期社团的活动情况总结;2、上一学期社团财务结算报表及物品清单;3、社团的一切变更情况;4、社团本学期的主要活动计划;5、社团指导单位及指导老师的意见。
(二)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负责人填写《社团注册表》,注册盖章后,《社团注册表》由校社团联合会保管。
(三)社团从批准成立注册之日起,一个学期没有申请注册者,由校团委给予警告,连续两个学期没有申请注册者,做自动解散处理。(四)社团在完成学期注册前不得招收新会员。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从本社团酝酿推荐,报经所在学院团总支及指导老师同意,由校团委认可产生。
1、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社长、副社长。2、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规校纪。热心于社团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2)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由所在学院团总支和指导教师签字同意。(3)未曾受到过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第三章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事由发生后的7日内向校社团联合会申请登记、变更备案。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上报校团委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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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一)未执行学生社团章程规定宗旨的;(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由于违反校纪校规及本章程等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应当自提交清算结束之日起7日内向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登记表》。校团委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学生社团的印章。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给予公告。
第四章学生社团管理和活动
第十六条校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