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作者:荣 博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0年第10期
摘要: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在我国掀起了一场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热潮。独立董事制度已成为一种全新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独立董事的重要作用体现在促进公司内部权利制衡、科学的决策和利益分配的公正性等方面。本文主要分析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目的是对独立董事制衡控股股东,防止内部人控制权利的滥用,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方面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独立董事;权利;义务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0)20-019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颁布多年,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中得到确立,但有关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等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
一、独立董事的权利
(一)出席权
出席董事会是独立董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主要途径。为了保证董事可以有效地履行职责,一般都规定,在召开董事会会议之前,必须给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以便各位董事可以出席(包括独立董事),行使权利。我国公司法第116条规定:“董事会……每次会议应当于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对于独立董事而言,出席会议与行使表决权,不但是基本权利,作为一种义务,其履行程度还有法定标准:即“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这是《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二)表决权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独立董事对六类重大事项应当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这六类事项包括董事的提名和任免、公司高层人员的薪酬标准、关联交易、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等内容,而且在需要披露时,独立董事的相关意见必须予以公告。同时,独立董事的相关的专业技能与丰富的经验及各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使得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具有影响权,独立董事对重大决策的影响为公司增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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