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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习案例案例

时间:2012-10-28 20:19:41    下载该word文档

以下案例请以适当方式组织学生在班级中学习、讨论。

【案例一】 学生业余打工不受劳动法保护 暑期工伤谁埋单

今年暑假,在广东东莞市谢岗镇斗星电子厂打暑期工的初中生小伟(化名),永远失去了右手的两根手指。暑期工不在《劳动法》规定的保护范畴内,法律对此涉及少,保护更少。一时间,“学生暑期是否应该打工”、“受伤后该怎么办”等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暑假两个月里,暑期工的身影不断出现在珠三角各地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当中。记者了解到,仅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所辖的一个村,就有100多名中小学生参加打暑期工。暑期工市场在佛山、中山等地同样盛行。

暑期工为何如此受欢迎?据斗星电子厂谢厂长介绍,工厂为了赶工期经常出现普工缺口,虽然有500名左右的工人,但仍缺200人。同时,随着产品出口价格下降,工人工资上涨,使用“学生工”则可以降低成本,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利润。据透露,该厂至少还有100多名打工的学生。

根据劳动部门要求,企业招用未成年人、勤工俭学、暑期工、短工、劳务派遣,一律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将未成年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等详细内容,列表报当地劳动分局登记备案。

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暑期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并不乐观,用人企业经常用“过几天再签也不迟”、“再试用几天”等借口,推迟与学生签订合同,而登记备案的企业更是屈指可数了。

斗星电子厂厂长谢先生表示,工厂会先帮助小伟治好伤,之后会在社保局评残后,按伤残等级给予赔偿。而有些人就没有小伟那么幸运了。他们受伤后,企业负责人突然失踪,或以没有合同约定为由推卸责任。那些没有签订合同的学生,可谓投诉无门。

对于出现“工伤”后如何处理的问题,受访者多存侥幸,认为这种不幸不会出现在自己的身上。即使真的发生,他们也表示只能自认倒霉,只希望企业能出于人道给予一定赔偿。对于暑期工究竟是否在《劳动法》保护的范围,暑期工受伤是否也属于企业工伤等问题,大多数暑期工表示不清楚。

【评析】

“国家劳动部早已规定暑假打工不属于劳动关系,只是一般的雇佣劳务关系,应适用《合同法》。所以,暑期工受伤不属于工伤。”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贤春表示,《劳动法》的特点之一是国家干预,即国家强制性地把劳动者列为保护的范围。因此,如果与企业打官司,合同里的约定就显得非常重要,因为暑期工出现受伤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索赔。

据了解,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对于这条规定,大多数学生却未曾耳闻。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假期打工的受害学生到劳动部门投诉时,往往会遭遇这样的尴尬局面:《劳动法》中并没有关于大学生打工维权的规定。由于在校大学生打工属《民法》调整范畴,劳动保障部门对大学生维权往往爱莫能助。打工学生实在要维权,只能上法庭。但打官司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尤其要花费不菲的起诉费,这无疑让贫寒的打工学子“望而却步”。

广东省劳动部门则告诫学生,在寻找暑期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双方应约定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伤害赔偿、劳动条件等

【引申】今年6月份,我校及时发现、阻止学生被不具备资质的某公司诱惑,欲外出打工事件。教育学生不要轻信网络、街边(甚至校内某较隐蔽处)张贴的小广告,不要轻信一些不法分子自行组织的所谓“大学生志愿服务”、“大学生勤工俭学服务中心”等等的宣传。再次强调:凡我校批准组织的培训、升学、就业、志愿服务、勤工俭学等活动,一律由班主任或系部学老师进行通知,对于其他人员的相关行为,要求学生不听、不信、不传,及时向班主任或学老师反映!

【案例二】 学生假期打工 慎留电话防受骗

        一名中专生本想利用元旦假期打工挣钱,谁知雇主竟向其家人勒索钱财。1月29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依法批捕犯罪嫌疑人陈廷伟。

     17岁的曹某是临沂理工学院的中专学生,因远离老家,就想利用元旦三天假期打工挣些零花钱。2006年12月30日,曹某看到学校附近电线杆上张贴着招收装运工、钟点工的小广告,就约同学张某前去应聘。上午10点,曹某二人被临沂天源货运市场一装卸队顺利录用,同时填写了包括家庭电话在内的个人信息。随后,二人按要求到大街上张贴小广告,下午收工后二人在该装卸队办公室留宿。此后两天,好心的老板胡某带领曹某二人上网、打台球、唱歌,回到装卸队后,老板陈廷伟继续陪他们打牌玩耍。

而此时,曹某的家人正经受着一场煎熬。2006年12月31日上午,莒南县涝坡镇农民曹玉岭家多次接到匿名电话,称其儿子被绑架,索要5000元赎金,电话威胁曹家不准报警,否则孩子将有生命危险。曹家经过慎重考虑,还是决定报警。1月1日12时许,公安人员经过侦查,在临沂市解放路附近将前来取钱的犯罪嫌疑人胡某(另案处理)抓获,在胡某的带领下又将正与曹某一起吃饭的陈廷伟抓获。此时曹、张二人方才如梦初醒——正是好心的老板根据曹某应聘时提供的家庭电话向其家人勒索钱财。老板之所以好心地请他们上网、唱歌、打台球,是为了看住曹某不让他与家人联系,以便能顺利作案。

【评析】

为此办案检察官提醒学生:寒假打工时要与家人保持经常联系,尽可能地将打工地点、联系方式通知亲属。打工期间要时刻保持警惕,常备戒心,谨慎向他人提供自己家里的电话,以免上当受骗落入犯罪分子的圈套。

【案例 强拿硬要随意打人 犯寻衅滋事罪

柯中蜜(以下均是化名),男,23岁;鲁西峰,男,19岁,二人均是重庆市某某中等专科学校学生。200757日,鲁西峰在该校学生寝室内,强行向施风平索要现金55元。200763日,鲁西峰、柯中蜜伙同他人,无故闯入学生寝室,对范晓露进行殴打,强行向其索要现金50元。2007615日,柯中蜜伙同他人在该校学生寝室,找学生卢斯康索要钱财,并对其进行体罚,要卢斯康两天后拿出50元,之后,因卢斯康无钱,鲁西峰、柯中蜜索要未果。2007617日,鲁西峰、柯中蜜伙同他人在学校内,多次对施风平实施殴打,并强行向其索要现金50元。2007617日,鲁西峰、柯中蜜伙同他人在该校学生寝室内,以借钱吃饭为由,对同学蒙均平进行殴打,并强行向其索要现金28元。

  柯中蜜、鲁西峰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76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31日被逮捕。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柯中蜜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鲁西峰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评析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的特征:()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该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本案中,柯中蜜、鲁西峰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293条第()()项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例四】 骂死人也要负责任

原告林某与被告吴某是邻居。某日上午,林某等人在吴家门口占道拉钢筋,吴家认为其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经交涉无果,双方发生口角。林某的妻子王某当时在场,虽然她知道自己患有心脏病,但仍参与纠纷。吴某情绪激动,喊出了不得好死之类的侮辱性语言攻击对方。骂声中, 王某突然间晕倒在地并当即死亡。事发后,林某一家将吴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1万多元。

【评析】

一般来讲,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情况是:首先行为人要有不法行为;其次要有损害结果发生,并且前面所说的不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虽然本案中吴某气死人不是杀人,不承担杀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吴某用不当言辞攻击原告林某及其妻子王某,致王某引发心脏病死亡。吴的行为与导致王某意外死亡的事实间有一定因果关系。王某在明知自己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仍然参与双方纠纷导致心脏病发作死亡,原告和王某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吴某用不当言辞攻击原告及其家人,对王某引发心脏病死亡也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是以侮辱和诽谤的形式来气死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了。

【案例五】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案例

2008531下午3时许,陈智峰通过互联网登录广西防震减灾网(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创办),发现该网站的网页设计存在明显的程序设计漏洞,遂利用相关软件工具获取了该网站的控制权,并通过该权限将网页原横幅广告图片“四川汶川强烈地震悼念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篡改为“广西近期将发生9级以上重大地震,请市民尽早做好准备”,同时将该网站首页左侧的“为您服务”栏目中的滚动信息内容全部篡改为“专家预测广西有可能在近期将发生9级以上重大地震灾情”。陈智峰于当日下午4时许将被篡改的广西防震减灾网页的截屏图片上传至天涯、网易等知名网站论坛,吸引广大互联网用户的查阅,造成社会公众的严重恐慌。事件发生后,广西地震局为稳定民众情绪,在广西多家主流媒体刊登启事辟谣。

评析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省法院颁布的《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规定:“对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期间发生的以下犯罪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三)故意编造、传播、散布不利于灾区稳定的虚假、恐怖信息……”,在抗震救灾中,广西的稳定因素自然会影响到其他地区的稳定,因此,在广西传播不利于稳定的虚假地震信息应列入恐怖信息的范畴。被告人陈智峰在网易论坛上发布的虚假地震信息的帖子,截止65,网民点击量为13242次;利用相关软件程序将广西防震减灾网的计算机服务器内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全部内容进行删除,造成广西民众在“5.12汶川地震后,一度无法从官方渠道掌握正确的防震减灾信息,导致人心恐慌。据此,被告人陈智峰的行为已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应予以严惩。

综上,被告人陈智峰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其行为又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陈智峰一人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智峰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引申】

中国新闻网2011213日消息:13日上午,响水人民政府通报了210发生的江苏响水化工厂爆炸谣言引发恐慌事件的进展,锁定3名嫌疑人,其中一名是当地工人。最新消息称,公安部门已刑拘两名响水爆炸谣言犯罪嫌疑人。

东方网201177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因为一句谣言,列车清客,车站关闭,运营受阻。这是昨天发生在地铁2号线南京西路站的一幕。据了解,有乘客谎报一趟列车内有炸弹,轨道公安排查后未发现异常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该乘客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案例】 爬围墙捡球摔伤,谁之过?

上海市某中学15岁的学生肖某课外时间打排球时,将球踢出了3米多高的校园围墙,两个同学协助他爬围墙出去捡球,结果从围墙上摔下。学校老师知道后迅速将其送到医院,经医院抢救,保住了生命,却留下了腿残疾。

此案终审的结果是违反学校纪律爬围墙,承担将自己摔伤的责任;两名协助肖某爬围墙的学生也承担一定责任。最后法院认定两学生各0.5万元;余下的医药费由肖某自己承担

评析

《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也就是说,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对与自己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爬围墙是否危险?一名1 5岁的学生是应该能够作出正确判断的。明知爬围墙很危险,有可能会摔伤,却还要去冒险,所以对造成的伤害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我们要让学生知道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民事行为能力受到年龄、智力的限制,与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就不能去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根本不能进行民事活动,所有民事活动都要由其父母代理,因此要将自己置于父母和老师的保护之下,不能擅自行动。

如果学生都知道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遇事都能想一想,那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像肖这样的伤残事故就有可能避免发生。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己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案例】 一起因维权引起的伤害

学生田田无意中得知了芳芳的一个隐私,她把此事不经意间告诉了其他同学。芳芳以损害名誉为由要求田田赔偿人民币150元。一天放学后,田田被芳芳叫到了附近的一条弄堂内,催讨那150元的赔偿费。田田不给,芳芳甩手就是一巴掌。田田掏出水果刀朝芳芳脸上划去,致使其左脸颊遗留了一道10厘米长的疤痕,经鉴定,属十级伤残。

芳芳将田田告上了法庭。因为是未成年人,田田被免于刑事处罚,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医疗费、护理费、整容费等29353.1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共计人民币49353.10元。

评析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此案让我们看到,未成年学生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如何通过合法的渠道来维权,尤其是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以暴制暴,结果触犯法律。不管田田是有意还是无意,只要将别人不愿意说的隐私告诉了别人,就是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芳芳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渠道为自己讨回公道,然而她却采取了逼人赔钱,动手打人的方法,芳芳再有理,强行向田田索要150元钱就是无理,打人更是侵犯了别人的人身权。

因此我们要让学生知道,可以通过法律救济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法律救济的渠道分为诉讼渠道和非诉讼渠道。诉讼渠道,也就是司法救济,凡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的都可以通过诉讼渠道得到司法救济。非诉讼渠道就更多了:学生中的纠纷可以在学校,通过老师解决;老师解决不了可以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来解决;也可以通过公安机关解决。

引申

要求班主任必须向全体学生公布自己的手机号码,并24小时开机且放在可及时接听的位置,提倡班主任公布自己的电子邮箱或QQ号,要求班主任要经常下班、进宿舍,定期主动与家长联系,掌握学生的动态,保证在学生需要时可以马上找到班主任!向学生介绍我校的校园110电话(8255911024小时值班)、系部办公电话、学生工作处办公电话、心理咨询邮箱:zhixinxx@163.com,面对面心理咨询地点:心海港湾(开水房南小白楼二楼),时间:每周二至周五下午16:20—17:20引导学生以正常的方式寻求解决途径。

以下案例可配合几个视频案例进行补充分析、讨论。

【案例】 只因一次口角,毁了三个家

小王与小顾是同校同学,小王读初三,小顾读初一。一天二人发生口角,小王顺手打了小顾一下,不当一回事就扬长而去。不想小顾人小气盛,当晚就约了几个小哥们找到小王家,要给小王给一点颜色看看,由于王不在家,就在外面砸门吵闹一阵。王回家知道后,第二天连续三次找小魏帮助,小魏自认为是小兄弟的头,欺侮小兄弟就是给他小魏难看,所以一口答应,当即叫了一个朋友,准备了一把长砍刀,到校门口等候,当顾放学刚走校门,上去对准顾就是一刀。顾经抢救虽脱离危险,但颅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魏家境贫困,母亲体弱,魏犯罪后其母举债请律师,到处奔走,劳累、忧郁成疾,在魏判刑后一病不起,撒手人寰,其父说:“这不争气的儿子一刀下去,活活追去了他母亲的命,弄得我家破人亡”。王是独生子,家庭不仅要承担请律师、经济赔偿等难以承受的负担,而且案发前正值王初中毕业面临中考,在他进监狱的时候,高的录取通知书也寄到了家中,他的犯罪断送了自己的学业、前途,也毁掉了家庭的幸福。顾也是独生子,受害致残,今后一辈子怎么办,父母整日以泪洗脸。魏的一刀不止毁了小顾一人,而是一刀毁了三个家。

【案例】

刘云是某医学院的学生,从小父母悉心培养,学习美术、音乐、舞蹈,原本是个多才多艺的花季少女,令人羡慕的好学生。16岁认识了一个男青年,堕入爱河。男青年是个小混混,小兄弟很多,带着她玩、跳迪斯科、打架,父母反对,她搞假自杀逼父母让步。在男朋友的教唆下,又跟小混混逃走,放弃学业,骗钱,在一次团伙盗窃中被公安机关抓捕,为了一段本不该发生的“恋情”沦为盗窃,付出了自由、前程、青春和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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