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作为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以13,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前次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全部归还。我们同意公司以13,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重型装备总装基地项目”的事项本次全资子公司南通润邦海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投资36000万元(其中使用超募资金18000万元,银行贷款18000万元)建设“重型装备总装基地项目”,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完善公司生产制造重型装备所需的设备设施和场地,加快推进公司海洋工程装备业务发展,进一步增强公司承接重型装备产品订单能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维护公司利益的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重型装备总装基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