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人社函[2016]16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5.06
【实施日期】2016.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函〔2016〕161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厅局人事(干部)处: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我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社部《关于开展201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30号)要求,今年继续开展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指标
201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继续实行指标推荐。人社部下达我省88名人选指标(不含南京市),其中专业技术人才75名,高技能人才13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结合各地、各部门及各单位人才总量、发展趋势等情况,在人社部下达我省人选指标的基础上,按1:1.5的比例下达推荐人选指标数(见附件1)。请严格按照下达的指标控制数开展选拔推荐工作。按照人社部要求,凡已入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者可按程序推荐,不占推荐指标。未下达指标的省直有关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原则上不超过1人。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指标不得随意相互占用。
二、选拔范围
重点选拔在我省企事业单位长期辛勤工作,在一线工作岗位上取得了突出业绩,做出重要贡献,其业绩、成果和贡献为同行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
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技能工作的,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人员,以及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不可重复享受。
三、选拔条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才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推荐人选一般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术职称未达高级而实绩特别突出者也可破格申报,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4.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
5.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6.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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