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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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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喀署办发[2011]179

【发布部门】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11.12.19

【实施日期】2011.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1]17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喀什地区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行署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喀什地区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1]55号),设立喀什地区农业局(以下简称地区农业局),地区农业局挂喀什地区乡镇企业局(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农产品加工局)的牌子,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划入乡镇企业局(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农产品加工局)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全地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组织实施种植业、园艺业、乡镇企业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产业)的地方性法规。

(三)指导粮食、蔬菜、西甜瓜、特色作物等地区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要求措施。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地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提出扶持地区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配合财政部门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组织、协调地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等农业投入前的许可及监督管理,指导地区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管理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地区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五)承担提升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职责。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地区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地区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地区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组织监督地区植物防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补充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督查,承单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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