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规程
招标的目的在于保证项目采购质量,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减少合同订立中的失误。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为,制定《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规程》,旨在引导和规范招标人、投标人的操作行为,促成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氛围。
1.招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工作要求
1.1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各类招投标活动,都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统一进行,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1.2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备案,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备案一般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资格审查公示、最高限价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备案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1.3受理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依法查处招投标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规程
2.1拟定初步发包方案
,应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和初步发包方案,按所划分标段合理安排预算资金。将初步发包方案信息输入监管网络系统。
,“标段划分”应当科学合理。房屋建筑工程,除基坑支护、桩基、综合布线、机电安装、高档内外装修、网架、钢结构等专业性强的工程可单独发包外,一般分部分项工程不得单独发包。
2.2确定招标组织形式
(1)自行招标应具备条件:
a.具有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b.具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招标单位行文)。
c.具有3名及以上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的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工程技术经济人员(至少包括1名造价工程师)。
d.按建设部第89号令第12条规定和省住建厅苏建规字〔2014〕4号文要求,报送自行招标材料及有关表格。
(2)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在提交发包初步方案的同时,应当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代理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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