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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3-02-17 14:53:28    下载该word文档

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转融通业务的顺利开展,保障证券出借人与证券借入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有序进行,根据中国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出借交易”,是指证券出借(以下简称“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协议平台”向证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人”)出借本所上市证券,借入人按期归还所借证券、支付借券费用及相应权益补偿的业务。
第三条 本所通过协议平台接受证券出借交易的出借和借入申报,并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成交确认。经本所确认后,出借人与借入人的证券出借交易生效。
第四条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出借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交易规则》《会员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易参与人
第五条 交易参与人包括出借人、借入人和为客户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的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可以成为证券出借交易的出借人:
1

(一)熟悉证券出借交易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交易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
(二)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持有、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出借人,可以在取得本所证券出借交易权限后直接通过其交易单元参与证券出借交易;其他出借人应当通过会员参与证券出借交易。
第八条 证券金融公司是证券出借交易的借入人。
第九条 借入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本所借入证券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并在开展转融通业务前报本所备案。
第十条 借入人应向本所申请开立转融通专用交易单元、转融通保证金专用交易单元等交易单元,并将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托管在相应的交易单元。
第十一条 会员和持有、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出借人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应当向本所申请交易权限,且具备相应的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会员和持有、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出借人向本所申请交易权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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