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濟大學客座教授與專家聘任辦法88年3月20日第16次校務會議通過96年12月18日行政會議-四長暨院長會議修正通過100年5月18日第10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慈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教學、研究水準,延攬國內外有特殊成就之學者專家至本校擔任講學、研究工作,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客座教授與專家」包括:一、客座教授:曾任大學教授或研究機構之研究員,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二、客座副教授:曾任大學副教授或研究機構之副研究員,成績優良,或有專門著作者。三、客座專家: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獲得博士學位後,繼續執行專門職業、或於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或於科技機構從事科技研發或管理工作四年以上,著有成績者。(二)在特殊領域,具有獨到之才能,為國內外所少見者。第三條本校各科、系、所及研究單位因教學研究之必要,應檢附有關證件(提聘單、著作目錄、學經歷證件、教學或研究計畫等有關資料),經由各級教評會通過後陳校長核定聘請之。第四條客座教授與專家不佔本校正式編制員額,其聘期以一個月至一年為原則,特殊情形,得依行政程序簽請校長同意調整之。第五條客座教授權利義務(包括教學研究費、機票費、保險費、及住宿等)由雙方議定後明訂於聘約中。第六條各教學研究單位聘任客座教授與專家應先行向校外機構(如教育部、國科會)提出申請補助為原則,未獲通過校外補助或補助不足者由本校負擔費用。依本辦法所聘之客座教授與專家如由校外機關團體資助時,其聘期、工作酬金依本校與該機關團體之協議辦理之。第七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客座教授與專家聘任辦法100.5.18~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