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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黄静案”的一点民法思考
李显冬[i]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上传时间:2006-7-24据《中国法院网》报道,710日上午,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对湘潭市临丰学校女音乐教师黄静裸死案进行一审宣判。其生前男友被告人姜俊武被判处无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黄国华(黄静父母)经济损失5.9万余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20031222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俊武犯强奸罪向雨湖区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黄国华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各种费用共计215万余元,同时就黄静的死因申请重新鉴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5月被告人姜俊武与黄静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此后两人曾到海南、长沙等地游玩,并多次同宿一室。2003223日,两人一起吃完晚饭后到姜俊武的朋友家打牌至次日凌晨2时许,随后两人回到临丰学校黄静的宿舍同宿。姜俊武提出与黄性交,黄不依并表示等结婚时再行其事,姜便改用较特殊方式进行了体外性活动,之后两人入睡。熟睡中黄静吐气、喷唾沫、四肢抽搐,姜惊醒后问黄静“哪里不舒服”黄未作答,姜便又睡。早上6时许,姜俊武离开黄静的宿舍回到父母家。约一小时后,姜俊武多次拨打黄静的手机无人接听,后回到临丰学校敲黄的宿舍门没有应答,便将情况向学校领导反映。校方派人从楼顶坠绳由窗户进入黄静的宿舍,930分许发现黄静裸体躺在床上,已经死亡。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黄静系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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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治丧误工费、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打字、复印、交通及住宿费、死亡补偿费等合计约11.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俊武与黄静系恋人关系。2003224日被告人姜俊武留宿于黄静的宿舍并提出与黄静发生性关系时,黄表示要等到结婚时再行其事,姜尊重恋人的意愿,而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性活动。其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不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姜俊武的行为与黄静潜在病理改变是造成黄静死亡的共同原因。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原因力的大小,被告人姜俊武应对黄静的死亡后果承担50%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依法可以认定的经济损失约11.9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的其他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院不予支持。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本人作为民法学人,从侵权责任的角度,思来想去,怎么也想不通本案的判决理由!
首先,不知法院如何能查明黄静与姜某发生特殊性行为时的对话。特殊性行为既属阴私,当时又无录音或录像,不知法院除了被告陈述,如何查证当时两人说了什么,没说什么。

其次,即使构不成“强奸中止”,被告同样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中止”。换句话说,当事人姜某对与其发生特殊性行为的黄静负有“生存共同体成员”相互辅助的作为义务,其应当作必要的救助却没有作,因此而致人损害,即构成了“消极的侵权行为”。虽有“中止”,黄静死亡的后果已不可挽回。因此其显然是一种“违法的不作为”

由于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的静止状态,故法律强调必须是先有作为义务而又违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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