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07.29
【实施日期】2002.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江西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613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的有关规定,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各设区的市应选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农村按人口每15.32万人选代表1人,城市按人口每3.83万人选代表1人。
二、驻赣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4人。
三、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归侨、侨眷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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