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侵权责任法》下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的相应补充责任
作者:陈姜
来源:《商情》2013年第09期
【摘要】随着我国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快速发展, 因被派遣劳动者在执行职务时致人损害而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本文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相应的补充责任进行了一定的分析,派遣单位的补充责任应是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是部分补充责任,并且是第二顺位的责任承担人,承担责任后,派遣单位不应向用工单位或者劳动者追偿。
【关键词】劳务派遣;相应的补充责任;过错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受特定企业委托招聘员工 , 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 将员工派遣到企业工作 , 其劳动过程由企业管理 , 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等由企业提供给派遣机构 , 再由派遣机构支付给员工 , 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项事务的一种用工形式。正是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普遍采用,劳务派遣员工在执行用工单位的任务时不免出现一些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的承担的新问题,关于这些问题的解决急需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制。与标准的劳动关系仅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两方主体不同,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涉及到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以及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主体, 致使其责任的确定有其特殊性。《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中的用人单位即派遣单位的侵权责任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对于这里的 “相应”一词应当如何理解, 也就是说派遣单位的补充责任应限定在什么范围之内,对这种责任该如何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进行分配,来达到两者利益的相对平衡,关于这些问题,《侵权责任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 、“相应的补充责任”的概念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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