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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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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丽政发[2014]76

【发布部门】丽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11

【实施日期】2014.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发〔2014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41111

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包括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咨询服务等。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交通、水利、电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与工程施工构成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服务。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行国资运营机构代建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强化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机构,履行制定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制度规则和配套政策,指导和协调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协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开展投诉处理、标后管理、监督检查等招标投标综合管理职责。

丽水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招管办)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和指导,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等职能。市政府适时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完善提升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核准。

建设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备案、监督、执法。

交通运输、水利、财政、国土、电力等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备案、监督、执法。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机构编制和人力社保部门做好招标投标相关机构建设的保障工作。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督促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条 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发包,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提倡对工程实行建设全过程或某一建设阶段的总承包。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工程招标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的,已经履行完毕;

(四)已办理规划、用地、报建手续,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施工招标须有经审查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五)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能保证在建设工期内连续施工的需要;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投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其他特别情形的,经政府同意可以邀请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报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招标:

(一)单项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单项与工程施工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控制价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含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等)、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招标控制价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四)抢险、救灾、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特殊工程,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上述(一)、(二)、(三)的限额,当国家或上级政府有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予以调整。

第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国有投资项目,可以适用预选承包商制度。

列入省、市重点工程或大中型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高额保函制度。

第十一条 招标人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标后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投标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招标人应当对中标人合同履约情况作出评价,履约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在设定资格条件要求和制定资信评分标准时,建立以纳税额为主要内容的政策倾斜制度。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选择或者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国家认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国有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项目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等规定编制,经审定的招标控制价为招标时最高限价。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法定限额(200万元含)以上房建、市政工程政府性投资项目,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由市财政局组织审核。法定限额以下房建、市政工程政府性投资小额项目,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由市建设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审核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交通、水利等行业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审核工作保持原有工作模式

招标控制价必须按照规定报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全市统一制定的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由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十七条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技术复杂、有特殊专业要求、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或招标控制价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当合格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确定不少于10个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澄清、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和评审等,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资格后审是指由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在丽水市招标投标中心网站发布招标文件(含设计图纸等工程招标所必需的资料),潜在投标人自行到网站下载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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