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非羁押诉讼的暂行规定(试行)》
【法规类别】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布部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3.04.22
【实施日期】2013.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非羁押诉讼的暂行规定(试行)》
(2013年4月22日)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非羁押诉讼的具体程序,更加有效地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非羁押诉讼,是指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理裁判的诉讼方式。
本规定所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在诉讼过程中已满十八周岁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上述规定。
第三条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非羁押诉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三)积极适用与严格审查相结合;
(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 适用非羁押诉讼的对象应当是罪行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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