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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院公布职务犯罪典型案例职务犯罪发案领域日趋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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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院公布职务犯罪典型案例职务犯罪发案领域日趋广泛-法律
新疆高院公布职务犯罪典型案例职务犯罪发案领域日趋广泛
文/严正
今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了新疆全区法院2014年审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
据新疆高院新闻发言人于会堂介绍,2014年,新疆全区各级法院共审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657件,判决生效545件,判决处罚624人,与2013年相比上升了19.3%。在这些案件中,法院审理贪污贿赂案件597件,判决生效498件,判决处罚555人;审理渎职案件60件,判决生效47件,判决处罚69人。
新疆高院刑二庭副庭长余亮说,根据新疆全区法院2014年职务犯罪案件审理情况看,新疆职务犯罪案件种类多表现为贪污罪和受贿罪。2014年新疆全区法院审结的贪污贿赂案件占同期审结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91%;其次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全区职务犯罪涉及领域广泛,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职务犯罪多发,行业职务犯罪现象较为严重,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出现。职务犯罪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窝案”“串案”仍有发生。 在今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新疆高院还公布了多起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收受贿赂帮人升迁 被告人艾山江·尕依提,原系新疆和田地区行署副专员,曾任库尔勒市市长。
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艾山江·尕依提在先后担任新疆巴州清水河农场党委委员、副场长,库尔勒市副市长、市长,和田地区行署副专员期间,为他
人在职务升迁、工作调动、亲属就业、减免税费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公司企业在开展业务、承揽工程、企业改制、拆迁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方面提供帮助,共收受贿赂价值8731490.52元。
此案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艾山江·尕依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8731490.52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价值20550元属受贿犯罪未遂。法院以被告人艾山江·尕依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艾山江·尕依提犯罪所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710940.52元)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上述裁判于2014年6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认为,艾山江·尕依提案暴露出一些问题,即个别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在干部职务升迁或亲友就业、工作调动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承揽工程、开展业务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并收受他人贿赂。正副局长合伙作案
被告人齐德香,原系新疆煤田灭火工程局局长、乌鲁木齐阳光绿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任新敏,原系灭火局副局长、阳光绿岛公司负责人。被告人蔡忠勇,原系灭火局副局长,新疆华中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此案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齐德香、任新敏、蔡忠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增工资等手段非法侵吞或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均已构
成贪污罪。齐德香单独和分别伙同任新敏、蔡忠勇实施犯罪3起,参与贪污公款共计5342202.76元,实际分得赃款3093400元,且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任新敏参与贪污公款其计3150402.76元,实际分得赃款147040276元,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蔡忠勇参与贪污公款1556800元,实际分得赃款778400元,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齐德香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342.6万元,其中索贿279万元,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且索贿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法院据此判决被告人齐德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