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3.07
【实施日期】2003.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43号)
《湖北省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2月2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清泉
二00三年三月七日
湖北省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公路客运交通秩序,保障客运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营业性公路客运的交通安全管理。
城市市区内从事公共客运的车辆以及出租车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认真落实保障客运交通安全的各项措施,防止发生公路客运交通安全事故。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公安机关是公路交通安全的主管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交通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运必须达到规定的资质条件。凡达不到规定的资质条件,不能形成有效安全管理机制的个体车辆不得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运。
第五条 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运必须严格遵守公路客运交通安全规定,建立严格的公路客运安全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路客运安全。
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运的单位或客运业主应当每月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客运单位和客运业主应建立旅客安全投诉制度,并在其经营场所和营运车辆上公布其投诉电话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迫驾驶员和工作人员违反交通安全规定作业。
第六条 持有A类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员,申请从事公路客运活动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复考合格后方可驾驶客运车辆;持有B、C类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员安全驾驶3年以上,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复考合格的,可以驾驶19座以下的客运车辆;
属本条第一、二款所列情形的驾驶员未经道路复考合格,不得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运车辆驾驶。
道路复考的标准和操作程序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道路复考不得收取费用。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运车辆驾驶:
(一)因违章驾驶被吊扣驾驶证累计达六个月以上或因违章记满12分的;
(二)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或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
一年期满申请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运车辆驾驶的,应经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道路复考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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