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江西省医疗机构名称核准工作的意见
各设区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名称核准工作,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江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暂行)》以及江西省卫生厅《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江西省医疗机构名称核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请各设区市卫生局认真贯彻《意见》精神,按医疗机构审批权限对辖区内不规范冠名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予以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办理情况于12月31日前上报省厅医政处。今后我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冠名,在卫生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均按《意见》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江西省医疗机构名称核准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卫生厅 二00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江西省医疗机构名称核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名称核准工作,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部管理办法)、《江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江西省卫生厅《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命名原则 医疗机构的冠名必须符合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细则》、《部管理办法》、《实施办法》以及《省管理办法》规定的命名原则,医疗机构名称由识别名和通用名依此组成。 医疗机构原则上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不得超过三个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二、核准程序 我省医疗机构名称审批程序和原则仍按《实施办法》第四章规定执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冠名及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范畴冠名,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 三、我省医疗机构冠名基本格式 (一)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冠名为“江西省/设区市/县(市、区)+识别名称+通用名称”; 乡(镇)卫生院冠名为“县(市、区)名+乡(镇)名+中心卫生院(或卫生院)”; 村卫生室(所)的冠名为“乡(镇)名+村委会名(或自然村名)+卫生室(所)”。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冠名为“区(县)名+街道办事处名+其他识别名称(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站冠名为“街道办事处名+社区名+社区服务站”。 (三)大学、医学院校设置的附属医疗机构冠名为“大学、医学院校名+附属+识别名称+通用名称”。 (四)非政府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除外)冠名为“省/设区市/县(市、区)名+识别名称+通用名称”,其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如 “省、市、县(市、区)”字样。 (五)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内部职工设置的内部医疗机构冠名为“设置单位名+通用名称”。 (六)医疗机构的分支机构冠名为“原医疗机构名+识别名称+分院(部、所)/门诊部”。 (七)个人设置的个体诊所、个体护理站冠名为“县(市、区)名+个人姓名+诊疗科目名+诊所(护理站)。 (八)军队在编医疗机构按军队有关规定冠名。 四、不得使用的名称 我省新核准的医疗机构识别名称中不得使用(含有)下列名称: (一)本省已经核准的现有医疗机构识别名称; (二)以谐音、形容词、组合词等形式模仿本省已经核准的现有医疗机构识别名称; (三)本省已经注销但注销未满3年的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识别名称(转制医疗机构除外); (四)未得到授权的本省著名品牌名称; (五)未得到授权的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名称等;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名称。 五、其他事项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确需保留原名称的,须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方可保留为第二名称。 (二)医疗机构要求以红十字(会)命名的,由与其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同级的红十字会初审,逐级报省红十字会审核同意后,再到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审批。 由红十字会创办和管理的红十字医疗机构,命名时,在地方名称后加“红十字会”字样;其他医疗机构命名时,在地方名称后加“红十字”字样。 (三)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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