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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是犯罪行为吗?!

时间:2018-09-30 09:07:11    下载该word文档

自杀是犯罪行为吗?!

《自杀专卖店》是我看过的反应自杀内容的最搞笑的片子,能把自杀主题拍成一部喜剧片,也算有才了。这部法国影片讲述了这样的故事:在一个怪异的法国小镇,很多人热衷于自杀,全镇生意最好的商店是一对夫妻经营的自杀用品专卖店。这对夫妻男的死气沉沉,女的愁眉苦脸,对生活毫无兴趣。但他们的儿子却热爱生活,活泼可爱。儿子的这种性格严重影响了店里的生意,所以父亲用各种方式企图让他改变价值观,甚至不惜把儿子逼上绝路。然而,儿子乐观的生活态度反而渐渐影响了父母。最终他们变成了快乐的一家人。

影片用黑色幽默的手法抛出了一个深刻而沉重的话题——自杀。据说,全世界平均每3秒就有1人企图自杀,每40秒就有1人自杀身亡。选择自杀的人大多经过了对生活价值的判断。这似乎映衬了加缪的观点:真正严肃的哲学话题只有一个,即自杀,它判断的是生活是否值得经历,这本身就是对哲学最根本问题的回答。自杀是犯罪行为吗?

绝大多数人都认为自杀是不好的、不道德的、不负责任的。但如果把自杀上升到是否构成犯罪的层面上讨论,就没那么容易做出回答了。毕竟,很多国家在相当长的立法中,都将自杀行为规定为犯罪。比如英格兰,直至1961年才不再将自杀和自杀未遂视为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条文是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如果单纯从字面上理解,“故意杀人”的“人”指所有人,既包括别人也包括自己;所以自杀也是故意杀人行为,自杀成功的,因行为人已死亡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自杀不成的,应当追究自杀者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但是,在我国没有人会因为自杀不成功而被追究刑事责任(除非自杀行为本身又导致其它法益受到侵害),因为我们并不是从字面上去理解法律规定的。所有关于故意杀人条款的解释都认为,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自杀不构成此罪。如此解释的理由有很多,不需多言。

然而,仍有一些国家将自杀规定为犯罪行为。比如在印度,自杀被认为是一种危害社会秩序的罪行,自杀未遂可以被判处一年监禁并处罚金。据说,目前世界上有类似法律规定的除印度外还有四个国家,分别是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和新加坡。

自杀入罪的支持观点反驳意见

尽管绝大多数国家不再把自杀认定为犯罪行为,但是整理一下支持自杀入罪的各种理由还是有好处的。因为这个反映了哲学最深刻内容的话题,曾经引发无数大哲学家针锋相对的讨论。大概了解一下他们的观点,有助于开阔自己看待问题的思路。

很多人认为,将自杀视为犯罪行为的理由,主要是宗教观点的影响(这确实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但其实,不仅这一点。我能想到的理由大概有三方面。

1功利主义哲学观点以及对其的反驳功利主义哲学观点在专制主义的时代具有重大的作用。大概逻辑如下:所有人都是追求幸福的,但对于追求幸福的途径,却鲜有人了解,君主是这个国家最英明的人,他知道怎样才能获得幸福,但却没必要悉心教导愚蠢的人民,只要通过法律强制规定该怎么做即可;自杀是最令人忧伤的罪过,有过这种罪过的人终生不能悔改;让人们避免这种错误最好的方式,就是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用刑罚来震慑。

我觉得这种逻辑直到今天还为某些论证提供着强有力的支持。比如:“我这是为你好,吧啦吧啦吧啦……”

对这种这种观点提出反驳的意见大概是三种思路:第一,是强调对生活意义多元化的理解,即没有任何固有的生活意义要求所有人必须遵循;第二,是强调“自由”的重要性,即选择放弃幸福生活是个人自由的体现,自由高于任何价值,包括生命本身;第三,是强调刑罚手段的无力,即死都不怕,还怕犯罪!

2与宗教思想有关的观点以及对其的反驳以基督教为例,对自杀的反对主要依靠两个论证:第一,是“权利来源”说,即生命是上帝所赐,生命权归上帝所有;即使是坚持认为人有生命、自由、财产权的洛克,也将自杀视为例外;第二,是“上帝意志符合说”,即自杀违背上帝的意志,因为基督徒寻求死亡的行为会让异教徒喜悦,上帝肯定不愿意看到这样的事情。

其实这种两种思路在今天也是被广泛使用的。前者如“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后者如:“你这样做,岂不是让亲者痛,仇者快,你不能这样下去,得好好的,让恨你的人活活儿气死。”

单纯从宗教角度出发,反驳上述两种论证的思路主要是:“你怎么知道上帝的意志是什么!”即使承认生命是上帝所赐,那上帝也可以授权人自己来行使死亡的权利,即使上帝不愿意看到异教徒喜悦,但他可以在特定的时候召唤自己的信徒,让他用自杀的方式与自己汇合。苏格拉底在自杀前,就确认自己已经受到了上帝的召唤。

3与自然法有关的观点以及对其的反驳很多自然法学家认为,自杀的错误与上帝或神无关,而是因为自杀破坏了一切生物共同的保存自我的自然目的。比如阿奎那认为,一切生物都热爱自己,所以自杀与自然倾向背道而驰,也与每一个人应该热爱自己这一普适的价值相悖。因此自杀行为是不自然的,是破坏自然法的。自然法理论为自杀入罪起到了重要的理论支撑。

对这种观点的反驳与对宗教观点的反驳思路似乎是一致的,即自然倾向是什么很难说清。比如休谟论证说,人类通过建立住所,或者给儿童接种牛痘以及其他许多行动都改变了自然进程,冒生命危险从事英雄般的行动也必定是改变自然进程的,同理,也不应该用改变自然进程这种观点来责备自杀。

珍爱生命,不匆忙撤退

最后还要提一句,尽管在关于自杀问题上有如此对立的观点,但几乎不会有人支持因一时冲动或者心灰意冷而自杀的行为。即使那些强烈支持人类有权自我选择结束生命的人,也告诫人们不要将死亡理想化、清欲化,甚至苛求死亡。

正如塞内卡所言:“勇敢的、聪明的人不应该匆忙撤退离开生命。”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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