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对象申请条件和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条件(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全日制在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残疾等级被评定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家庭财产认定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
2、主要申请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2.书面声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3.承诺书(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
4.残疾人应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5.签署《申请特困供养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6.提供申请前半年银行存折(卡)、住房公积金存折及证券交易清单或流水账等
7.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8.患重病的提供镇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
9.镇(街道)人社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申请资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由村民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办人向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代为申请;
2.信息核对:镇(街道)在申请人签署《申请特困供养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2个工作日内开展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镇(街道)应当在申请人提出异议的2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展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