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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产粮大省奖励资金(粮食物流产业部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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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产粮大省奖励资金(粮食物流产业部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鄂财商发[2012]105

【发布部门】湖北省粮食局

【发布日期】2012.10.08

【实施日期】2012.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产粮大省奖励资金(粮食物流产业部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财商发[2012]105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粮食局:

为促进全省粮食物流产业发展,规范粮食物流产业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和省财政厅印发的《产粮大省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商规〔20129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产粮大省奖励资金(粮食物流产业部分)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产粮大省奖励资金(粮食物流产业部分)管理实施细则》

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

产粮大省奖励资金(粮食物流产业部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粮食物流产业发展,规范粮食物流产业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和省财政厅印发的《产粮大省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商规〔2012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粮食物流产业项目,是指集粮食仓储、加工、接卸运输、交易、配送、质检、市场信息等于一体的综合性项目。

第三条 产粮大省奖励资金(粮食物流产业部分)是指由中央财政产粮大省奖励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粮食物流产业建设发展的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共同拟定建设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制定资金分配方案,负责对建设资金项目申报、筛选、评审等管理。省财政厅负责资金安排和拨付,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省粮食局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五条 建设资金按以下原则安排和使用:

(一)规划先行。建设资金支持项目应当符合湖北省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规划,已完成规划设计并已开工建设;

(二)突出重点。重点支持有规模、有效益、幅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项目,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效应;

(三)注重效益。项目建成后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专款专用。建设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粮食物流产业建设发展,以实现全省粮食物流发展目标。

第六条 建设资金主要用于粮食仓储物流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一)粮食仓储、散粮装卸码头、铁路专用线、散粮接收发放设施、散粮运输工具等基础设施设备建设;

(二)粮油交易、质量检测、物流信息平台等配套设施建设;

(三)粮油加工设施建设、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

(四)其他与粮食物流配套的设施设备。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建设资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项目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三)项目已经立项,且粮食仓储规模在仓容5万吨以上,或粮食年中转量在30万吨以上、粮食年加工能力在30万吨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年交易量在50万吨以上。

(四)项目单位具有自有资金筹集能力。

(五)项目单位财务状况良好。

(六)项目建成后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八)项目所在地政府对项目有优惠支持政策。

第八条 申请建设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湖北省粮食物流产业建设项目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项目单位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四)项目自有资金证明材料;

(五)项目用地证明;

(六)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和项目进展情况;

(八)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签章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银行信用等级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建设资金项目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每年331日前,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根据建设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下发项目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县(市)财政局、粮食部门根据项目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

(二)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项目,项目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组织编写申报材料,向项目所在地财政局、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省粮食局直属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省粮食局进行申报。

(三) 有关县(市)财政局、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湖北省粮食物流产业项目建设资金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后报市(州)财政局、粮食局,市(州)财政局、粮食局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粮食局。

(四)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根据建设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年度项目安排计划报省政府审批。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条 对确定支持的项目,省财政厅联合省粮食局正式下达项目安排文件,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将建设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根据项目进度和管理工作情况,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涉及省直单位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资金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名称和预算金额执行。在预算执行中,如确需对项目进行调整,应报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批准。

第十二条 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如当年未使用完毕,可结转下年度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建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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