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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偷卖老人房 该当何罪

时间:2013-10-19 20:39:30    下载该word文档

子女偷卖老人房 该当何罪?

法律界争议大 依法一般不构成犯罪 但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报记者 林靖

  李嘉 插图 H186

张老先生打算把自住房留给车祸致残的小儿子,并告诉了长子小张,不料事后突然有人上门,自称是房主。原来小张已偷偷将房子卖了!张老先生气得连打了两个官司,把长子告上了法庭。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判决认定买卖无效。

海淀法院民庭法官舒怡说,近年来,海淀法院受理的子女因房产问题与父母发生纠纷的案件增多,反映出房产升值后,家庭已成为争夺房产的小战场,家庭伦理、道德观念亟须正确引导。

案件

老父打三场官司讨回房产

张老先生有两个孩子,长子小张已经成家,在外居住;小儿子的腿因车祸致残,一直随张老先生夫妇居住。张老先生夫妇在小儿子发生车祸后,就跟长子小张明确表示,将来要把房子留给小儿子居住。

然而,不久前,一个陌生人突然敲开了张老先生的房门,称其买下了这套房屋,并已取得房产证,要求张老先生腾房。张老先生一头雾水。我明明是房屋所有权人,房产证还锁在家中的柜子里呢,怎么会发生这种事情?张老先生赶忙到房管部门,一核实,张老先生不禁惊出了一身冷汗。

原来,事发前不久,小张以给父亲张老先生办保险为由,要走了张老先生的身份证。随后,小张拿着张老先生的身份证,还有伪造张老先生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将张老先生锁在家中的房产证挂失,并补办了新的房产证。

之后,小张拿着新的房产证、张老先生的身份证,以及伪造张老先生签名的授权委托手续和房屋买卖合同,到房屋登记部门。他谎称张老先生将房屋卖给自己,并出示了相关手续,最终将张老先生的房产证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取得房产证后,小张又以低价将房屋卖给了自己的朋友李某。随后,小张与李某到房屋登记部门,将房产证过户到李某的名下。

张老先生非常生气,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房屋管理部门为小张核发房产证的行为违法。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登记部门根据笔迹鉴定结果可以确认,申请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房屋买卖合同上的签字均系伪造,因此,涉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合法基础已不存在。但鉴于涉诉房屋权属现已被房屋登记部门变更登记到李某名下,不具备可撤销内容,故确认被诉房屋权属登记行为违法。

这一行政判决生效后,张老先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长子小张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私自将父亲的房产证挂失,并办理新的房产证,再把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并售房给第三人小李,其行为性质恶劣,严重侵犯张老先生的合法权益。该合同应属无效。

民事判决作出后,张老先生向海淀法院提起第二次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房屋登记部门依据无效合同作出的房屋变更登记,应被撤销。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登记部门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但根据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可确认,小张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此,涉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被诉房屋登记行为应予撤销。

现象

老人与子女涉房纠纷有5

据海淀法院法官舒怡介绍,海淀法院就此类案件进行调研,老人与子女间涉房纠纷主要集中在5种情形:

1.父母一方死亡后,子女与丧偶老人争房。当丧偶老人的住宅临近拆迁时,子女通常希望分得去世一方老人的房产份额以获取拆迁补偿,从而起诉丧偶老人要求继承房产。

2.子女借住在老人房屋内,老人与占房子女发生纠纷。

3.子女假借老人之名出卖房产。有的子女通过隐瞒、诱骗等手段,拿到父母的房产证、身份证,骗取中介、买房者的信任,出卖父母名下的房产,导致老人无家可归。

4.老人以子女名义办理贷款手续购房后与子女发生所有权纠纷。老人出资购买了房屋却仍然得不到房屋的控制权。

5.老人为获得子女赡养将房产赠与子女,但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发生纠纷。

舒怡法官认为,老人与子女涉房纠纷多发的原因,除近年来房产升值,房地产政策调控、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外,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家庭重大财产分配导致的家庭伦理动摇,子女失去了尊老敬老的基本道德。

剖析

偷卖父母房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子女偷偷卖掉父母的房子,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的钱学志律师说,目前法律界说法不一,主要在两个罪名上存在争议。

1 是否构成诈骗罪?

乍一看,小张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钱学志律师认为,小张虚构办理保险的事实,骗取了老人的身份证,这是诈骗罪的情节;随后他又谎称房产证丢失,重新办理了房产证,这一步也构成诈骗行为;最后他伪造老人签字、虚构老人买房的事实,骗取了新房产证。这一系列行为都通过虚构事实,最后骗取了房产证,看起来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可从法理上讲,诈骗罪的特点是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自愿将财物交予犯罪嫌疑人。显然,陷于错误认识的是房产登记部门,致使房产所有权变更到了小张的名下,而房产登记部门并非被害人。但被害人张老先生只是陷于错误认识,把身份证而非房子交给长子。由此,将此案定为诈骗罪很牵强。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依此,很难以诈骗罪对老人的儿子进行处理。

2 是否构成盗窃罪?

还有人提出,小张秘密取得了其父的房产,是否构成盗窃罪?钱学志律师分析,小张的一系列行为都是在其父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进行的,包括以欺骗方式获取老人的身份证,以秘密手段重新办理房产证,伪造老人的授权委托书。这些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老人的房产所有权,其主观是故意,且有预谋。

但钱学志律师认为,刑法规定盗窃罪通常是秘密进行。小张的行为确实是在其父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但问题是,小张要求过户的行为,作为房产登记机构,他们是知情的。对此,目前法律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只要受害人不知情,就构成秘密窃取这个情节;而另一种认为,不仅是受害人不知情,而且其他人也不知情,这样才能构成秘密窃取情节。那么,此案在盗窃罪的犯罪情节构成上略有分歧。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款的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由此,作为老人的儿子,即使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情节,一般也不按犯罪处理。

3 是否不构成犯罪?

那么,既不构成盗窃罪也不构成诈骗罪,长子的行为是否无罪?

钱学志律师认为,首先,目前只有盗窃罪和诈骗罪最贴切,别的罪名无法套用此行为。其次,从刑法的精神来看,对于亲属间的侵犯财产行为一般不按犯罪处理。最后,从刑法的原则来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能为了治其罪而强行套用罪名,定罪需要慎重,不能轻率为之。

所以综上所述,钱学志律师认为,长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提示

偷卖父母房要承担民事责任

不过,钱学志律师指出,小张对其行为是要负担民事责任的。当然,前提是老人要追究。

小张的行为在民法上构成侵权责任,长子有明显过错,并给其父造成了经济损失,即使最后其父追回了房屋,但也有很多实际损失,如诉讼费、交通费、打印费等。这些都是侵权直接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若张老先生的房屋终未追回,那小张就要承担更重的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他人财产的,应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还应赔偿损失。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受让人依照善意取得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索赔损失。上述规定明确了小张应赔偿其父的损失。

而本案实际上受让人小李不构成善意取得,若长子和小李存在恶意串通,小李也要赔偿老人的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的,应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第三人。

建议

自管证件 留存凭证

针对上述问题,海淀法院舒怡法官提出三个建议:

一是提高防范意识。很多老人在生活中将自己的房产权证、身份证件全部交给某一子女保管,子女很容易隐瞒老人,私自售房。老人应厘清自己的财产,自行保管权证、证件,同时应意识到以房养老的重要性,在无其他住所、没固定养老费用的情况下,尽量不卖自己名下的房产。

二是注重法律保护。老人与成年子女是独立的不同个体,双方的经济往来应留凭证,老人为购房向子女给付大额钱款、偿还贷款,最好使用银行系统汇入子女账户。一些老人支付购房款时未留下任何书面凭证,导致无法证明自己是房屋的实际买受人,失去了房屋所有权。

三是加强舆论教育。一部分子女尤其是独生子女,从小养尊处优,抱着房子总归是我的态度,私自处理父母的房产。对此错误认识,应通过宣传引导,努力纠正。

搜集证据 组合诉讼

一旦老人的房产被子女偷卖,有无救济途径?钱学志律师建议:老人还是要积极救济自己的权利。可像张老先生这样,经过几个组合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

通过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买卖双方的合同无效,通过行政诉讼撤销房产证变更,最终再次通过民事诉讼请求返还房屋或追究经济损失。虽然诉讼多,较复杂,却是最有效、最权威的方法。当然,作为原告的老人需准备充分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才能最大限度确保胜诉。 J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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