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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案例分析[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时间:2018-03-14    下载该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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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案例分析[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导读】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程公司)在多年前实行了股份制改制(全部为个人股东),为了快速扩张,在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决定,以公司结余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分配到各股东名下,201211月,利程公司作了“借:资本公积2620万元,贷:实收资本2620万元”的会计处理。
20137月,税务检查组至利程公司检查,当检查员看到了上述会计处理时,利程公司财务部徐经理立马拿出了国税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7]198号文件(以下简称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此类事项很少遇到,检查员便查阅了利程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被检查年度资本公积相关明细账户及会计处理凭证,初步判断,对照198号文的规定此转股事项似乎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但根据国税函《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998]289号(以下简称国税函[1998]289号)对国税发[1997]198号已进行了补充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检查人员再次打开利程公司资本公积明细账户后,看到账页上偏偏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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