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文档网

聪明文档网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 采购合同经典案例

采购合同经典案例

时间:2016-06-25 09:25:03    下载该word文档

篇一: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案例答案

1

解析:

1)属于悬赏广告,构成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冯某在广播电台发布的寻包启事符合上述要件,故构成要约。

2)存在,冯某发出悬赏即属一个要约,不特定人只要完成约定行为即构成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5条、第26条之规定,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冯某与文某之间即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冯某反悔而失效。

3)不能成立。拾得人并无义务寻找失主,法律规定也不排斥失主根据需要允诺给拾得人报酬。根据《民通意见》第70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文某既然没有义务寻找买主,其得到酬金的行为便不属牟取不正当利益。悬赏是失主权衡后的自主行为,可知其当时为了找到手提包,情愿付出500元酬金的代价,从客观上足以认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悬赏行为非文某所迫,不能认定为文某乘人之危。

4)冯某应给付文某500元酬金。

2

解析:

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关键点是看内容是否具体完整,一般看是否有价格条款。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127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也属于要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案中,乙鞋厂推销员发出的平信明确将甲鞋店函中的1000双改为2000双,且价格也有所变更,当属反要约。

2.未成立。甲鞋店所发函没有得到乙鞋厂的承诺,乙鞋厂发出了新的要约,此新要约的到达时间为130日,但是在要约生效以前,乙鞋厂已经于128日传真撤回了此新要约,故要约没有生效。 (要约的撤回)

3.乙鞋厂向甲鞋店寄送样品的行为本身不构成要约,只能是要约邀请,此时合同根本未成立,如果一方因为对方的反悔而使得合同没有成立进而造成损失的话,可以请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该案例中甲鞋店自行做广告造成损失,乙鞋厂不应承担责任

3

解析:

1)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

2)果品公司向农场发出的传真并不符合内容具体完整的要求,所以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农场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属于要约性质,而果品公司拒绝了,所以合同并没有成立。该案例是农场没有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而导致的。

3)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4

解析:

建华公司向三家钢材公司发出的通知不满足要约的要件:内容具体完整,所以定性为要

1

约邀请。三家公司对建华公司的回函中将价格条款通知了建华公司,该行为定性为要约。(1前进公司在回函的同时,并派本公司车队载运200吨钢材送往建华公司,整个行为是要约行为,建华公司只对其中的100吨表示承诺,所以对于前进公司剩余100吨造成的损失由前进公司自行承担。(2)在内蒙大成钢厂发出要约后,建华公司做出回复称购买其1000吨钢材,该行为定性为承诺。承诺一到达内蒙达成钢厂,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后来建华公司提出只收其中的900吨,应定性为《合同法》上的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产生效力的要求是得到对方的同意,在本案中明显大成公司并未同意,所以仍然应该按照1000吨履行。而建华公司只收了900吨,已经违约,对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建华公司承担。

5

解析:

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发函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没有价格方面的内容,可见,食品加工厂只是通过发函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2).甲、乙两公司复函的行为是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4条、15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必须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都告知备有a4型的包装纸,并告知了价格,内容明确具体,因此,他们的行为属于要约。

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属于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1条、第30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从本案来看,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完全符合承诺的条件,属于承诺行为。

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2526条,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中,乙公司在食品加工厂发出复函后第二天就发函表示准备发货,已表明承诺通知已到达要约人,因此,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未成立。如前所述,食品加工厂向甲公司的发函是要约邀请,并不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甲公司的复函是要约而非承诺,食品加工厂对甲公司的要约并未承诺,因此合同未成立。

6).甲公司送货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的行为,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未成立,因此食品加工厂也没有接受甲公司货物的义务,因此,甲公司因送货而受到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6

解析:

1)贸易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其内容并未包含合同主要条款,如没有价格方面内容。可见贸易公司只是通过发函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因此这一行为属要约邀请行为。三家水泥厂回函内容明确具体,包含了订立合同所需的标的及其规格、数量、价格条款,因此是要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21条、第30条的规定,可知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贸易公司向金利水泥厂发出的第二封函电完全符合承诺的要件,是承诺行为。从案情可知,这封函电发出后第二天金利水泥厂就发函表示准备发货,说明承诺通知已到达要约人。根据《合同法》第25条。第26条可知: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之时合同成立。因此本案中,贸易公司与金利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已成立。

2)贸易公司向鸿达水泥厂的发函是要约邀请,贸易公司并不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

2

鸿达水泥厂的复函是要约而非承诺,贸易公司对要约并未作出承诺,所以二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鸿达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并非履行行为,贸易公司也没有义务接受鸿达水泥厂的货物。所以鸿达水泥厂因发货而受到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了。

7

解析:

1).甲方的诉讼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朱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

2).《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由此可见,此类合同须经被代理人追认才对被代理人生效。 此案中的朱某虽然是乙方的干部,但他不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他若以乙方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必须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授予其代理权才行。但朱某在没有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私下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该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对该代理行为,乙方事后又不予追认。因此,朱某以乙方名义与甲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对乙方不发生法律效力。甲方要求乙方履行合同的要求不能支持。甲方的损失,应由行为人朱某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

解析: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可撤销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9

解析: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裁决赵某将cd机返还给商店或补交4000元,由柜台组长对由此造成赵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10

解析:

1)改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2)因为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作为生活来源,是限制

3

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效力待定,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11

解析:

1)、丁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12

解析:

1)合同效力未定,因钱某不是古董的所有人,其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孙某能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因为孙某是从钱某那里买得的且孙某是善意有偿地买得该古董的,可因善意取得而得到古董的所有权。

3)在孙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孙某是质押人,李某是质权人。

4)该约定无效,因属流质条款,为法律所禁止。

13

解析:

1. 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不可以抗辩。《合同法》中规定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责任的;因故意、重大过失致对方财产损和责任的)、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 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不可以以自己的单方免责声明来抗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关于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这种无效是一种绝对的无效,不论合同中是否约定,也不论对方当事人是否明确同意。 (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3. 如果丙某的赔偿主张能获得支持,则丙某不能进一步主张自己与甲某的合同无效,进而要求甲某承担合同无效责任。因为,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仅仅是该免责条款无效,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4. 丁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以抗辩。因为,虽然甲某的单方面声明不可以用来抗辩,但甲某已经明确告知丁某的正确使用方法,丁某未按照正确的使用方法使用洗衣机造成损失的,应有其自己承担责任。再者,甲某告诉了丁某的正确使用方法后,自己也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了,自然不需要承担责任。

4

14

解析: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法律对于格式条款的解释确立了三项原则:

1)按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格式条款是为不特定人制定的,在对其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考虑多数人的可能的理解,而不应以个别人的理解来解释,尤其是对特殊的术语应作出通常、通俗、日常、一般意义的解释。

2)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是由制作方单方制定的,法律上因此推定制作人在制作时完全、充分地考虑了自己的利益。当对理解发生争议时,法律从利益平衡考虑,应偏向于相对人,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3)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采用非格式条款。因为格式条款在制作时排斥了协商,它更多地体现了制作人的意志,而合同中的非格式条款则体现了当事人双方的意志,所以,当两者发生不一致时,自然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签订的格式合同中有关利息的规定是这样的:借款方保证于期满前偿还全部本金以及利息;贷款利息按月息千分之十一点一计算。按照银行方面的解释,利息按月息率计算,那么就要每月承付;按借款人王诚的理解,利息按月息来计算,并非一定也要按月来承付,也可以在贷款期限届满时一次偿清本金和利息。双方当事人对这一条款的理解产生了争议。按照(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应采用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即银行方的解释,

因此,本案中利息的偿付,不是按月,而是按月息计算,于贷款到期后一次偿清。

15

解析: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因此在发生纠纷时,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主张。

2.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1)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 2)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 3)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 4)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要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如果没有通知,则构成违约。

16

解析:

1)、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l)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一般违约,并不能导致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是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

5篇二:物流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

——物流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介绍:20057月,原告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买卖成品优质大豆期间,收到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传真来的购销格式合同要约文本正背两面。722日,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在格式合同的正面签字。合同约定:买方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卖方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货物优质成品大豆1000吨;单价每吨1460美元;装运期2005820日前;付款方式是通过开立以韩国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为受益人、按提单日期第60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支付;该信用证不迟于731日开出;如买方迟至81日未能将信用证电报影印件传给卖方,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交易并保留向买方索赔合同金额5%的权利;卖方迟至820日仍未发货,则买方保留向卖方索赔合同金额5%的权利。该格式合同的正面内容中未表明背面条款是否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双方当事人也未能就背面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故背面的仲裁条款不包括在合同中。726日,双方又达成修改协议,将货物价格由每吨1460美元修改为cnf厦门1455美元,付款日期由按提单日起第60天付款改为第45天付款。

2005727日,原告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香港新华银行提出信用证转让申请,申请将其下家买方华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与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约定,由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开出、以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受益人、自提单日起第45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转让给南韩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将这一转让用传真通知了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同日,该办事处表示拒绝接受转让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要求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亲自独立开证。728日后,双方多次传真往来,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坚持不接受转让的信用证;而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则认为转让信用证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并于731日通过香港新华银行和汉城novascotia银行办理了向韩国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的信用证转让手续。81日,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又发来传真,仍表示拒绝接受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转让的信用证,并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820日,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并于822日告知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其已于821日通知汉城novascotia银行拒绝了香港新华银行的转证,信用证已经退回。825日,因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向华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交货义务,华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向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索赔要求。918日,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华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约定1017日向华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违约赔偿人民币675万元。 另查明:原告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支付信用证转让手续费、邮政电报费等合计1304304港元,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万元。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也许会产生以下几个疑问:第一、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第二、是哪家公司违反了协议?违反了哪些约定?第三、我国的合同法对违反合同后应承担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下面我们就对这三个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 首先,解决第一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原告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和一般买卖习惯的,因此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贸易双方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达成不同于惯例规定的贸易条件。但许多国家在立法中明文规定了国际惯例的效力,特别是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惯例的约束力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在下列情况中,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表示选用某项国际惯例;第二,当事人没有排除对其已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某项惯例的适用,而该惯例在国际贸易中为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经常遵守,则应视为当事人已默示地同意采用该项惯例。

其次,针对第二个问题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开证义务,其开证行为并不违反合同的约定和国际贸易惯例,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拒绝接受该信用证并宣布解除合同,拒绝发货,其行为违反了《涉外合同法》第十六条关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应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实属违约。《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后,第三个问题中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对因其过错导致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遭受的支付违约赔偿金、转让手续费、律师费等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要求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还要求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给其支付违约金72750美元。因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已大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故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这一主张违反《涉外合同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支持。由于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已单方宣布解除合同,且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终止。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反诉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据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人民币825万元、港币1304304元。

二、驳回原告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6545元,由被告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030元,原告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515元。反诉受理费13465元由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我认为法院对这个案例的判决是从一下三个方面入手的:第一、被上诉人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实施了两个行为,即安排华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和向新华银行香港分行申请将华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信用证转让给上诉人。安排华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与自己申请开立信用证是有区别的,因此这个行为不是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开立信用证的义务。转让信用证,也不等同于自己申请开立信用证。况且转让是另一个民事行为,其前提必须是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一致意见,转让行为才有效,否则无效。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是,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迟于1995731日开立以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受益人、按提单日期第60天付款的(不可转让)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虽然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由谁申请开立信用证,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该认定为由合同的买方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义务。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开立信用证的义务,显属违约。第二、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信用证,第一只给上诉人传真来新华银行香港分行的发电稿,不是信用证电报影印件;第二该发电稿只记载了开证行,没有记载咨询处,并且言明新华银行香港分行对该信用证不负任何责任;第三该发电稿明确了转让行为的手续费由受让方负责,增加了上诉人的费用;第四该发电稿给议付/押汇行的特别指示,不能保证上诉人按时收取货款;第五是由于新华银行香港分行作为中介银行的介入,使上诉人收取货款的途径复杂化,增加了上诉人收款的风险。这些都将导致损害上诉人的利益。第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500)第四十八条规定,转让信用证的行为是一种特别行为,必须经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银行的同意才能实施。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未征得上诉人的同意就擅自转让信用证,这一行为不符合国际惯例。原审判决既不符合事实,也无法律依据,应当撤销。篇三:采购合同通用模板(实例)

购合同实例

? 采购合同注意事项

? 采购合同实例—原材料零部件采购合同

免费下载 Word文档免费下载: 采购合同经典案例

  • 29.8

    ¥45 每天只需1.0元
    1个月 推荐
  • 9.9

    ¥15
    1天
  • 59.8

    ¥90
    3个月

选择支付方式

  • 微信付款
郑重提醒: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元)

订单号:
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

常用手机号:
用于找回密码
图片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短信验证码:
新密码:
 
绑定后可用手机号登录
请不要关闭本页面,支付完成后请点击【支付完成】按钮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