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发布保密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公司互联网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对于将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实行“三级审查”制度,即:起草者、部门负责人、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三级审定,以确保网上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坚决禁止涉密信息上网。
第二条 除新闻媒体已公开发表的信息外,公司各部门提供的上网信息应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条 公司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第四条 禁止在互联网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国家秘密。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公司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五条 提供信息发布的部门应对拟发布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对已发布信息进行定期保密检查,发现涉密信息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自觉接受上级机关和市国家保密局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对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规定严肃查处。
二○○九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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