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文本分析与实施建议作者:张曾莲 高璟杰来源:《会计之友》2016年第13期
【摘 要】 将财政部于2015年10月23日公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与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对比,发现新基本准则的实施对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具有较大影响,在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报表体系等方面进行改革,均有很大进步和创新,同时将基本准则与之前发布实施的意见稿进行了比较,发现正式稿在意见稿的基础上平衡预算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权重,满足政府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需求。文章通过对比的方法分析新准则的优越性,针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基本准则; 政府会计;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中图分类号】 F23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13-0018-05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要求,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正式公布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准则[1]。该基本准则将权责发生制运用到我国的政府会计制度中,符合我国国情的需要,有助于建立科学的政府会计体系,防范财政风险。尽管我国政府会计核算制度已取得了一定发展,但政府会计核算一般是依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缺乏统一的基本准则对这些制度规范进行统驭和限定。新基本准则的发布弥补了这一块空白,使政府会计体系更完善。
基本准则是会计准则体系的概念框架,在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具有统驭地位,它能确保各具体准则的制定具有内在一致性,为今后新具体准则的制定和新问题的处理提供依据,在此基础上了解新基本准则就十分有必要了。本文通过比较的方式体现新基本准则与现行准则的差异,方便体会改革的必要性和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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