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各级检察院要组织全体司法警察及办案第一线的干警认真学习《条例》,领会《条例》的宗旨和基本内容,充分理解和掌握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条件及注意事项。
二、 抓好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训练工作。
三、 建立健全使用警械和武器的监督制度,防止滥用权力。
四、 加强对警械和武器的管理。
五、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六、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没有在使用武器过程中群众或被抓捕对象对此某方面反对意见较为强烈的?
七、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八、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九、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一十、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一十一、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一十二、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一十三、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一十四、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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