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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主与法制关系

时间:2014-12-16 14:55:58    下载该word文档

论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摘要】民主与法制已成为现代宪法的主流价值追求,但二者间的关系却十分复杂。成功地调和二者间的价值是一部宪法融入现实生活的关键。事实上,法制与民主间的争论从来就没有消停过。二者在“谁来统治”和“如何统治”的问题上意见不一。法制是民主思想的实现方式。人治是专制思想的实现方式。真正的民主离不开法制。实现法制是实现民主的前提,民主是法制的内容。有的民主的内涵,法制变的更加完善和稳定。没有法制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如果用人治的方式实现民主,那么随着人的改变,民主的内容就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不是真正的民主。也不符合民主的本质---主权在民的思想。

【关键词】民主 法制

By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s relations

09 Undergraduate Law

Yan Chaofei

AbstractThe democracy and the government by law have become the modern constitution the mainstream value pursue, but the two's relations are very actually complex. Compromises the two's value is successfully a constitution integrates the real life the key. In fact, the government by law and the democracy argument has not always stopped. The two in who rules and how to rule in the question the opinion to vary. The government by law is the democratic idea realizes the way. The rule by people are the despotic thought realizes the way. The true democracy cannot leave the government by law. Realizes the government by law is realizes the democracy premise, the democracy is the government by law content. Some democracy's connotation, the government by law changes is more perfect and is stable. Does not have the government by law not to have democracy in the true sense. If realizes the democracy with the rule by people way, then along with person's change, the democratic content will have the very big uncertainty.

keywords Democracy Government by law

论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摘要民主与法制已成为现代宪法的主流价值追求,但二者间的关系却十分复杂。成功地调和二者间的价值是一部宪法融入现实生活的关键。事实上,法制与民主间的争论从来就没有消停过。二者在“谁来统治”和“如何统治”的问题上意见不一。法制是民主思想的实现方式。人治是专制思想的实现方式。真正的民主离不开法制。实现法制是实现民主的前提,民主是法制的内容。有的民主的内涵,法制变的更加完善和稳定。没有法制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如果用人治的方式实现民主,那么随着人的改变,民主的内容就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不是真正的民主。也不符合民主的本质---主权在民的思想。法制不仅仅是资本主义实现民主的方式,也是社会主义实现民主的方式。

【关键词】民主 法制

民主与法制一直是近代以来文明国家的共同追寻。自清末始,外忧内患接踵而来,民间与官府的救亡运动阵阵兴起,西方的种种技艺和理念随之传入国内。科学、民主、法制、宪政、人权、人民主权等话语的流行恰如其分地表征了这一时期国民思想理念的变迁。时至今日,保障人权,建设民主法制国家已是人所共识。中国自“开眼看世界”以来便对西方民主与法制环境下的文明社会推崇不已,于是便开始了大规模的思想引进和制度移植。但由于西方社会自身历史的特殊性以及西方对民主和法制的认识也在不断发展,再加上中国自身传统思想的影响,这条学习之路异常缤纷但十分艰辛。其间思想流派杂陈观点互相辩难,而经由思想催化的制度更是千姿百态甚至自相矛盾,不仅难以与我国国情相契合而体现出先进性,反而有淮橘为枳的尴尬甚至流祸无穷。
  因此,明确二者的含义、厘清二者的关系便有很强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了。而在我党以大无畏的精神拨乱反正并毅然选择了法制的治国之路后,这种探讨尤为重要。

一、民主与法制的概念

(一)民主的概念

民主一词的原意,是指多数人的统治。它起源于古希腊政治学家亚里士多德对古希腊城邦国家的分类。古希腊时期的城邦国家很小,一个城市就是一个国家,国家的数量很多。亚里士多德在对这些城邦国家分类时把执政人数多少作为标准。他把一个人统治的国家称为君主国,少数人统治的国家称为贵族国,多数人统治的国家称为民主国。民主是多数人的统治这种说法,就是从这里来的。但是,现代社会对民主仅仅这样理解就不够了。因为它没有说明多数人是什么样的人,而这多数人在社会整个居民中占多大范围。从现代科学意义上怎样认识民主?我认为民主是一种社会政治现象,民主理论就应当说明这种社会政治现象的时间、,空间范围和它的性质、形式、运转等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从整体上认识民主。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尽管世界各民主政体间存在细微差异,但民主政府有着区别于其他政府形式的特定原则和运作方式。民主是由全体公民——直接或通过他们自由选出的代表——行使权力和公民责任的政府。民主是保护人类自由的一系列原则和行为方式;它是自由的体制化表现。民主是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所有民主国家都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极力保护个人与少数群体的基本权利。民主国家注意不使中央政府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政府权力分散到地区和地方,并且理解,地方政府必须最大程度地对人民敞开和对他们的要求做出反应。

  民主政府知道其首要职能是保护言论和宗教自由等基本人权,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保护人们组织和充份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机会。民主国家定期举行全体公民参与的自由和公正的选举。民主国家的选举不会成为独裁者或单一政党的门面装饰,而是争取人民支持的真正角逐。民主使政府遵循法制,确保全体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其权利受到司法体制的保护。民主体制多种多样,反映着每个国家各自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特点。决定民主体制的是其基本原则,而不是某种特定形式。在民主国家,公民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负有参与政治体制的责任,而他们的权利和自由也正是通过这一体制得到保护。民主社会奉行容忍、合作和妥协的价值观念。民主国家认识到,达成共识需要妥协,而且时常无法达成共识。用圣雄甘地的话说:"不宽容本身就是一种暴力,是妨碍真正民主精神发展的障碍。"

(二)法制的概念

 法制就是法律的统治。在一个法制社会里面,人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人人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方式办事,违反了也一定受到法律追究。在一个法制社会里面,许多的矛盾最终要通过法律而不是人的权力来解决,所以一个国家的法制体系构成有三个部分。

 一是司法的独立公正性。司法独立公正性是法制的必然要求。法制的本质就是要法律来解决社会矛盾问题。一旦矛盾出现人们都要通过司法的裁判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司法必须处在独立公正的立场,完全按照法律来适用法律,才能按照法制的要求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制。

  法制体系的第二部分是立法。法制的实现必须依靠国家一套法律体系。这套法律体系规定国家的组织机构,工作方式,也规定的公民的权力义务。规定社会各个方面的种种经济,行政权力,也包括司法部门的权力。这套法律体系内容的好坏直接决定了法制的好坏。而这套法律体系就来源于立法。按照法制的要求为国家制定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是立法者的职责,也是法制重要的组成部分。

  法制体系的第三部分是整个国家和国民有信仰法制的意愿,和依法办事的习惯。这个世界上有两套制度。一套是在现实世界的规定中。一套是在人们的心里。人的心里有法,即使现实世界的法律规定不完善,都可以弥补。人的心里无法,现实世界的法律设计的多么完美都可以一一践踏。一个国家法制体系最核心,最具生命力的组成部分就是国民需要信仰法律,需要信仰依法办事的行为和习惯。法律内容规定不好的地方可以通过修改法律的方法来改变,但是千万不可以绕过法律,抛弃法律,搞人为的治理。人人都绕过法律,法律得不到遵守和尊重,一旦有人大于法,权大于法现象的出现,法制直接就破坏了,法制的功能也就丧失了。

二、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一) 法制取代不了民主

    万事名不正则言不顺。民主的思想刚出来首先就解决了过去人们想也不敢想,梦也不敢梦的国家权力的归属问题。在民主的国家,国家权力既不是帝王将相的,也不是少数团体的,而是属于全体国民的。民主确立了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和人人平等的思想。民主的思想则来源与天赋人权。既然是天赋人权,这种权力就是与生俱来,自然产生的。也是任何人都应该平等享有的。这种思想理念是近代自然法学派思想的根源地,近代民主思想创造的发源地。这种天赋人权,包括每个人人的发展权,生存权,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免于恐惧和受到愚昧的权利,也包括免于受到不法伤害的权利。为了实现平等人权,才有所谓的民主国家。民主国家的存在目的和宗旨就是保障和实现人权。民主的思想和理念是实现一切国家活动,活动形式包括法制的根源和基础。

(二) 民主同样代替不了法制。

    法制是民主的实现形式。国家事情,复杂异常,况且每天都有所变化。如果事事依靠民主选举决定。绝不现实,更没有必要。所以需要法律来规范调整国家和社会事务。法律规范自身的缺点是不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法律虽有不足之处,但是依靠法律规定一些重要的制度则国体可立。在这些制度的基础上如果国家社会国民能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和用法律解决社会国家发展矛盾问题的习惯。那不是法之幸。而是民之幸,国之幸。

(三)民主与法制的对立性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把“民主法制”相提并论。许多学者也认为民主与法制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法制社会必然是民主社会,不是法制社会也必然不是民主社会;反之亦然。但情况可能并非如此。
  首先,民主也可能产生专制,即使是我们所推崇的西方式的民主。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沦为工具,法制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事实上,西方式的民主确曾导致过“多数人的暴政”(托克维尔语)或“多人的专制主义”(孟德斯鸠语),如一百多年前美国妇女和黑人的处境,以及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国的由自由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授权美国行政当局将日本裔的公民关进集中营。而康德则坚持认为,民主是“18世纪的人们理解专制的必要词汇”在一定意义上说,民主的专制比不加掩饰的专制更为可怕。甚至还有人认为,“通过人民定期普选产生领袖的体制称为‘民主制’。民主制虽言称‘民治’,却也是少数领袖在统治,是人治的一种。正因为‘人民’无法行使‘治权’才需要政府,需要领袖。”这段话虽然有些偏激,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民主与法制并不自然的相生相存,二者之间存在着矛盾。
  其次,在现代社会发展中,民主与法制的矛盾更是在很多方面得到体现。
  (1)民主社会也并不一定都是法制社会。现实中人们对民主的理解往往过于简单。美国的成功,使它变成了民主的象征,似乎只有美国式的民主才是唯一的民主模式。亨廷顿在谈到这一点时说:“人们愿意模仿取胜的典范”,这多少有点成王败寇的味道,但如果把民主政治简单等同于美国模式或西方模式,不顾世事的变迁和自己的国情而盲目追求,后果则令人担忧。如许多发展中国家盲目效仿西方,大搞党派政治,却不顾民主自身的弊端和本国实际发展情况。经常是几十甚至上百个政党争权夺利,结果是“民主政治秀”作足,法制却进展缓慢,甚至造成社会动荡,经济和民生遭殃,更使人民对民主产生幻灭感。二战后,一些国家模拟西方模式,建立起多党制、议会民主的国家,大国如俄罗斯,小国如阿尔巴尼亚、卢旺达。民主不仅没能给他们带来秩序安宁,相反却是官员腐败、治安恶化、争辩频繁,社会秩序、民主制滑向崩溃,法律被束之高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更何谈法制!
  (2)同样,法制社会并不一定都是民主社会。反观亚洲一些经济成功的国家和地区,民主的水平并不甚高,可以说是“有法制少民主”的社会,如新加坡和香港。新加坡法制发达,法度严谨,在西方人眼里是个严刑峻法的威权国家,但其经济成就无法否认,社会稳定,人民生活幸福,并且逐步发展出了自己的民主选举制度。世界各国公认香港回归前是一个法制社会,却不是一个民主的社会。回归前,统治香港的是英王委任而不是香港居民选举产生的港督。港督作为英王统治香港的代表和象征,在香港享有最高的、绝对的权力。当时的立法局、行政局也都只是港督的辅助和咨询机构,其主席由港督担任。但它在有法制少民主的情况下却能维持社会繁荣、稳定。虽然,民主是法制社会的追求,但它们的融合发展却是阶段性的,需要时间的。

(四)民主与法制的统一性

二者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统一的,这也正是现代法制所追求的目标。“法制将民主制度化、 法律化,为民主创造一个可操作的、稳定的运行和发展空间,把民主容易偏向激情的特性引导到理性的轨道,为民主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民主为法制注入新的内容和动力,使法制为保护人权、自由,促进人的幸福生活服务。” “在典型的现代民主社会中,民主是法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制支持民主,民主也兼容法制。法制通过对一切私人的、公共的权力施以必要的法律限制,从而保障了基本人权,支持了民主秩序。”民主与法制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虽然二者的运用需要有先后,但在近代政治制度的整体建构上两者在探索中逐步实现了统一。
  对于法制与民主的关系,托克维尔有深刻的认识。他指出在法国大革命时“民主革命在社会的实体内发生了,但在法律、思想、民情和道德方面没有发生为使这场革命变得有益而不可缺少的相应变化。因此,我们虽然有了民主,但是缺乏可以减轻它的弊端和发扬它的固有长处的东西;我们只看到它带来的害处,而未得到它可以提供的好处。”这种认识深刻揭示出第一,没有法制及相关的意识形态建设,民主政治无法立根,甚至会走向反面。第二,法制的确立有助于培养与民主相适应的思想、民情和道德。

三、中国民主法制的几点思考

(一)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说明制度化、法律化的内容是民主,法制是民主的体现。

任何社会,人与人的关系,个人与组织之间的关系,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关系,都是按一定规则进行的,否则社会就是混乱的。把人们之间活动的规则固定起来,就是制度化;把制度用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定下来就是法律化。这里的核心问题是,制度化、法律化的规则的内容反映谁的意志,反映谁的利益和要求。如果规则的内容反映的是一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利益和要求,虽然有制度有法律,也不是法制而是人治。在我国,制度化、法律化的规则内容反映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人民的意志就是民主。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必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这就要求,不但全国性的制度、法律要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利益和要求,地方性法规也要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利益和要求。

(二)制度化、法律化的人民意志必须是最高意志。

任何法制国家,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必须是最高意志,有极大的权威,任何人都无权随意改变它。如果需要改变,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这才是法制。如果把法律不作为最高意志,有人可以不经法律程序随便改变它,虽然有制度有法律也不是法制,而是人治。“文革”时期把毛主席语录作为“最高指示”,以言代法,结果严重地破坏了法制。邓小平同志说“使这种制度和法律,绝不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绝不能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不仅表明了法制与人治的区别,而且是在提倡法制、反对人治。当前,虽然没有人公开提人治,但人治思想还时有出现,如权大于法的现象,按长官意志办事,都是人治思想的表现。

(三)制度化、法律化的人民意志的实现,必须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过去有些人对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有误解,认为民主是指人民行使权利,法制是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约束人民。实际上,现代法制固然有国家机关运用法律惩治违法活动的含义,但更主要的是要求国家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任何国家制定法律都是为了遵守和执行,否则,法律就变成了一纸空文。但不是所有遵守与执行法律都是法制,只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地遵守和执行法律才是法制。这说明,法制的核心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切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因为,平等的对立面是特权,法律上的特权是指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的权利。在法律上有特权存在,就无法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而做不到这一点,民主就没有保障,也不能真正实现法制。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法制又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

  民主与法制都是人类文明进步所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人们不能抛开民主片面地强调法制,更不能因一时的冲动而使法制受到毁损。尤其是对我国这样一个缺乏法制传统的国家,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才是民意所在,才是最大的民主。为此,民主必须体现其法制的要求-树立法律权威,确立法律信用;而法制也同时体现其民主要求-权力分立,权利保障。民主只有在法制的引领下才能有序稳定的运行而不致脱轨。这样,民主与法制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我国“依法制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才能真正得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得到最终保障。

[参考文献]

     [1][]哈耶克.政治思想中的语言混淆[A].哈耶克论文集[C].邓正来译.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
     [2][]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A].李强译.公共论丛:自由与社群[C].北京:三联书店,1998.
     [3][]柏林.两种自由概念[A].陈晓林译.公共论丛: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北京:三联书店,1995.
     [4][]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A].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
     [5][]梅利尔彼得森.杰斐逊文集[C].刘祚昌,邓红风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
   [6]引用网址:http://www.studa.net/Audits/061213/16492944.html
[7]引用网址:http://www.law-lib.com/lw/lwml.asp?flh=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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