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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规对我国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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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规及对我国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意义

体育法规及对我国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意义

摘要:在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中,曾制定了各级各类法规,其中涉及了社会体育领域的法律、竞技体育以及学校体育法律,新时期我国体育法规体系和依法治体局面的进一步形成,为全面规范和调整体育关系,保障和促进体育的改革与发展,建立起坚实的法律基础。对于推动全面建设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我国体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体育法规,法治建设,依法治国

体育法规的历史演变

1979年教育部与国家体委联合发布了《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条例》、《全国学生体育运动竞赛制度》、《高等学校体育教学大纲》;1982年颁发了新修订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这标志着我国学校体育法规真正迈入了依法治体的阶段。19958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2001年以来,国务院相继颁布实施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反兴奋剂条例》等体育行政法规,成为国务院体育立法最为集中的时期。同时,还有多部体育法规性文件出台,先后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体委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县级体育事业的意见》、发布的《国家体育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转发的《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

截至20071231日,我国现行有效的体育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共有127件,其中法律1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行政法规6部, 即《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1990年)、《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1991年)、《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 例》(2002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和《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中央文件5件;部门规章37部;部门规范性文件51 (包括群众体育12件,竞技体育8件,体育经济11件,劳动人事15件,科技、文化、外事、信访5件);其他文件27件。我国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 规章和有关文件共有207件,其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137件,地方文件70件。[1]

《体育法》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第一部体育法律,为全面规范和调整体育关系,保障和促进体育的改革与发展,建立起坚实的法律基础。《体育法》的颁布实施,是新中国体育发展史上光辉的里程碑。[2]

体育法制发展的时代背景
  我国体育法制建设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紧紧依赖并伴随于国家整个经济、社会和法制的发展乃至国际体育及其法制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与体育的迅速发展,使《体育法》应运而生。《体育法》颁布实施十年来的体育法制建设,同样与我国经济、社会、法制和体育的发展以及国际体育的法制化发展息息相关。[3]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快了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步伐
  《体育法》的制定和实施,正处于我国经济发展进入全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与迈进的新阶段。十年来,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我国体育不断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在体育发展模式和管理体制的变革上进行了一系列探索与实践,形成了对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客观需求和有力促进。
  2.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加强推动了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进程
  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后又将其载入宪法,2004年国务院又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发展的推动下,体育领域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体,体育法制建设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和重大的成就。
  3.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对体育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包括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内容,对发展体育事业、提高民族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发展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中的体育,既需要包括体育法制在内的体育事业全面和谐地发展,又需要以更为完善的体育法制环境为必要保障,为我国体育法制建设搭建了新的发展平台。
  4.体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是我国体育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的内在动力
  我国体育事业蓬勃而迅速地发展,体育管理体制和体育社会化、产业化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转型和利益调整中各种体育关系的日益复杂,为北京奥运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都要求建立适应新时期体育发展的秩序状态和法治局面,不断从制度创新的层面形成加强体育法制的各种要求和内在动力。
  5.世界体育法治化的趋势为加强我国体育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我国体育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并积极参加国际体育交往与合作,需要不断完善体育法制保障。世界各国体育和国际体育中的法治化做法与经验,为加强我国体育法制建设提供了良好

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我国体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4]

体育法治建设的主要成就

  1.体育立法取得重要进展

我国的体育立法并不是盲目的、无序的,而是在立法规划的指引和指导下科学、有序地进行的。根据体育立法工作的需要和体育立法规定的有关要求,国家体育总局 注重加强体育立法的规划、计划工作30年来我国的体育立法取得了重要进展,可以说以《体育法》为基本法律、有关法规、规章相配套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初步形成。[5]

2.体育执法纳入了依法行政轨道

30年来我国开展了《体育法》执法调研和执法检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先后于19969月、19975月、199712月、2000 11月、200112月和200410月,多次组织《体育法》执法调研和执法检查,以保证《体育法》的贯彻实施。

其次,加强了体育领域依法行政。体育行政部门结合贯彻落实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制度的需要,加紧完善和强化体育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形成了全国范围内上下衔接、协调有序的体育执法机制。加强了体育执法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在执法制度建设方面,主要是建立了执法责任制.在执法队伍建设方面,主要是组织培训、建立资格管理制度等,以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在积极进行了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的同时,对体育场地设施保护、体育市场监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反兴奋剂等方面,我们强化执法力度,执法效果比较明显。

、三十年来体育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
  1.体育法治建设与体育改革和国家法治建设相适应
  19935月国家体委发布了《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提出进一步改革体育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宏观调控能力;加快运动项目协会实体化步伐,建立具有中 国特色的协会制;建立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多强对抗的训练体制;改革竞赛制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坚持社会化方向,加快群众体育的发展;以产业化为方向,增 强体育自我发展能力;转换科技教育运行机制,加速体育科学化;实行全方位对外开放,拓展国际与地区间的体育交往;完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推动配套改革; 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体育改革等十项改革目标和要求。1995年《体育法》正是在这样的体育改革时代背景下制定的。
  1992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同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把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从而使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一 新的发展阶段。1993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5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国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里程碑,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这一治国方略规定到了宪法中。
  2.体育法治建设的全方位推进与渐进性推进相统

由于我国体育法治建设起步较晚,因此从一开始便体现出了全方位推进的态势,同时全方位的体育改革也要求体育法治建设与其相适应。所以,以《体育法》为核 心,其他配套立法为辅助,全面、系统、协调地整体性推进是我国体育法治建设的一个特点。但由于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相对薄弱,体育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相适应的体育体制和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对改革既要积极又要稳妥。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要按照先试点、后推广 原则,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要不断总结经验,对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加以引导和解决,避免出现大的失误,使深化体育改革工作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所以我国体育法治建设又体现了渐进性推进的特点,即全方位推进与渐进性推进的统一[6]
3.体育法治建设的国外经验与本国环境相结合
  在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统计中,我们看到在82篇论文中有13篇是涉及外国行政法和比较体育法的,约占16%,这样的比例还是很高的。体育是无国界的,学者 们在对我国体育法的研究中,大量介绍和借鉴国外经验,并将其与我国体育环境、体育传统、体育制度、体育文化、体育实践等相结合,推动了体育法学的研究,推动了体育法治的建设。

4.体育法学研究中体育院系与政法院系研究的互补 
  在我国体育法的研究队伍中,除少量的体育管理人员以外,绝大多数是高等院校的教师,这其中大多数又是来自体育院校的教师,他们的论文也主要发表在体育院校 的学报和体育类的杂志上。近年来,随着中国法学会体育法研究会的成立,以及法学边缘学科日益受到关注,一些政法院系的教师开始研究体育法。体育院系的研究 者对体育比较了解,研究领域主要是以体育的领域划分的,如竞技体育、大众体育、学校体育、体育文化、体育产业中的法律问题等;而政法院系的研究者 法律比较了解,研究领域主要是从法律的领域划分的,如体育行政与体育诉讼(行政法)、体育纠纷的解决(诉讼法)、体育暴力、黑金体育 育诈骗、假球、黑哨、兴奋剂等(刑法)、体育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知识产权法)、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等等。这两部分研究者各有 所长,也各有不足,共同研究、取长补短,体现了互补性。
5.体育法治建设与北京奥运会的良性互动
 2008年北京奥运会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和体育法治建设,2002年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3年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2004年的《反兴奋剂条例》,以及我国一些省市的志愿者立法(特别是2007年《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都是在北京奥运会的推动下出台的。同时这些立法对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也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是以北京奥运会为契机,开展了对《体育法》修改和体育配套立法完善的讨论。体育法治因北京奥运会而受 到社会各界重视,为我国体育法治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对我国法治国家建设过程的意义

体育立法,执法等方面的完善,体育法制建设的大力发展,都对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市场经济与依法治国进程中,体育改革和依法行政协调而有序,体育法治的建设和发展是与体育改革不断深入、国家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相适应的。同时,体育法治建设是现代体育事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构成,因此它也是对体育事业发展的保障和对国家法治建设的推动。
体育法制建设过程中,公民的素质,法律体制的完善都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不断深化体育改革,大力发展体育产业,努力创建各种社会力量竞相参与、充满活力的体育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体育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水平,努力实现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将更加凸显体育法制建设的重要地位,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贯彻将促进我国体育更好地步入国家法制一体化轨道通过体育的社会化、组织化和自治化,培育和发展民主法治、规范有序的公民社会。总的来说,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和体育法治的建设,将为我国法治国家的构建服务,努力创造条件使人民健康、愉悦、自由地生活在平等、文明、富足、和谐的社会中。

参考文献;

[1]国家体育总局网站http://wwwsportgovcnn16n1092ff789910indexhtml2008429日检索。

[2]绍祖:《依法行政、以法治体的基本纲领》,载《求是》1995年第23期,第22页。

[3]刘晖.新中国体育法制建设的回顾[J].体育文史,1995,(1):56-

[4]郭春玲,张彩红.我国体育立法回顾与述评[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8,25(3):12-15.

[5]参见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在2005年全国体育局局长会议上的讲话(2005年2月3日)。

[6]国家体委1993524日《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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