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回租改直租的原因:
国税2010—013号文规定,承租人出售设备给出租人的行为不构成实质销售,故不需要向出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而国税2013—037号文规定,出租人需要就全额租金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二者的冲突造成出租人无法直接进行回租业务,所以需要更改为直租的模式。
2. 回租改直租的方法:
i. 参与的公司主体:租赁公司,承租人公司,第三方经销公司。
ii. 流程:承租人先将设备卖给第三方经销公司,再以此为起点,三家公司完成合规的直租操作。
iii. 资质要求:第三方公司需满足
1. 一般纳税人 2. 经营范围包括对租赁标的物的购销
3. 具体方案
a) 合同流:
i. 租赁公司,承租人公司,第三方经销公司签订三方协议。
ii. 承租人与第三方经销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将租赁物设备卖与第三方经销公司。然后以此为起点,进入标准的直租操作模式。
iii. 第三方经销公司与出租人签订买卖合同,将租赁物卖与出租人。
iv.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与相关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等,将租赁物租与承租人。
b) 资金流:
i. 待以上相关合同均签订完成后,承租人将手续费和保证金支付到出租人。
ii. 出租人在收取全额保证金和手续费后,将融资租赁全款支付给第三方经销公司。
iii. 第三方经销公司将融资租赁全款支付给承租人。
iv. 租后还款阶段:由承租人将租金按期支付给出租人。
c) 票据流:
i. 承租人与第三方经销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后,向其一次性开具融资租赁全款(含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ii. 第三方经销公司与出租人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后,向出租人一次性开具融资租赁全款(含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得到出租人对发票的确认;
iii. 出租人按租金计划表,按期向承租人开具当期租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本金可以对开,则一次性将本金开出,利息部分按期开票给承租人)
4. 风险
i. 来自第三方经销公司的风险。因为出租人是将融资租赁全款支付给该公司,而该公司存在截留资金甚至携款逃跑的可能,所以建议由承租人来寻找第三方公司并为此负责;三方协议中需明确,只要出租人将资金支付到第三方公司的指定账号,则视为资金已经交付承租人。
ii. 虚假交易的风险。因为第三方公司的设备购销价格是平进平出,且租赁物设备并未实际交付,所以逻辑上可能被怀疑虚假交易。
iii. 第三方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出租人是否确能抵扣?出于谨慎考虑,出租人需要事先到当地税务机关去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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