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沪医保[2004]12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发布日期】2004.10.13
【实施日期】2004.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医保[2004]126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00四年十月十三日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切实解决部分参保人员自负医疗费的特殊困难,实施与参保人员年收入挂钩的医疗保险综合减负(以下简称“医保综合减负”),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二、适用条件
参保人员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一定比例的部分,实行医保综合减负,具体如下:
㈠ 在职职工(包括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简称协保人员)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30%以上的部分;
㈡ 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上、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5倍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4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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