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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
管理工作条例
重理工学〔201290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工作,保证教育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开展的各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
第三条研究生处在学校的领导下,负责研究生的招生、培养质量监督、培养目标管理及学位授予等工作。
第四条学院、专业学位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是研究生教育的具体培养单位,负责制定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组织课程教学和考核等工作;组织学位论文的开题、中期检查、论文评审、答辩等工作。各培养单位在研究生整个学习期间要切实做好培养过程管理,认真抓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风建设。
第五条学校根据学位类别成立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为相应类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提出指导性意见,研究研究生教育中的重要问题,为学校制定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提供建议和咨询。


第六条凡涉及研究生教育培养的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规范管理,做好单位之间的协调合作,确保研究生教育质量。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被录取为我校研究生的新生,必须凭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学校交纳学费、办理注册及有关入学手续。
第八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凭相应证明向培养单位履行请假手续,经研究生处批准后可延期报到,延期报到最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入学者,应事先凭相应证明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经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费按实际注册当年标准执行)
第十条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必须在次年新生入学前3个月内提出入学申请,经培养单位同意并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未按期提出入学申请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各培养单位应按时组织新生开学典礼活动,搞好入学教育,落实培养计划等教学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研究生每学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在培养单位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延期注册。各培养单位应及时将报到注册情况报研究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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