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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范文:国内劳动合同法之经济补偿金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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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范文:国内劳动合同法之经济补偿金概述
第一章经济补偿金基本概念的辨析
对于基本概念的理解,是研究一项制度或理论的前提。经济补偿金作为我国劳动法中特有的概念,有着独特的内涵及设立意义,很多国家都有类似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但各自称谓有所不同。本章在论述经济补偿金概念及特征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违约金三个相关概念进行具体的辨析,以充分理解经济补偿金的基本概念,为进一步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一、经济补偿金概念及特征的辨析
(一)经济补偿金的概念
经济补偿金是我国劳动法中特有的称谓,我国劳动立法并未对经济补偿金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理论上一般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具体来说,就是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在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支付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
经济补偿金制度设立的法理基础在于追求社会实质公平,发挥《劳动合同法》作为社会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宗旨。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赋予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以维护“解雇限制”的劳动合同立法原则,达到劳资关系的平衡,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很多国家均有类似于“经济补偿金”制度的规定,但具体称谓及保护模式有所不同。如在德国,有关劳动合同解雇的主要规定体现在1969年的《解雇保护法》中,将其称为“离职补偿金”(severancepay;在法国,经济补偿金称为“解雇费”,也译为“辞退补偿金”;《意大利民法典》称经济补偿金为“待遇”,规定“劳务提供者均有权取得因终止劳动关系而应享受的待遇”;5在我国香港地区称经济补偿金为“资遣费”、澳门地区称其为“解雇赔偿”、台湾地区称为“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
在我国大陆地区,关于经济补偿金规定的雏形可以追溯到19867月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其中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或属于第十二条(二)项和第十五条规定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此时的“生活补助费”从功能及性质上即类似于一种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作为一个专门的概念被正式提出是在1994年颁布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8条之中,该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学术界多将其称为“经济补偿金”,至此“经济补偿金”便在我国正式确立固定下来。
二、经济补偿金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与违约金是我国劳动法中约束劳资关系的“三金”制度,三者在适用问题上有相似之处,在某种情形下会出现竞合或并和的现象,常易造成理解和适用上的混乱。但是从法学原理上进行分析,三者还是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因此有必要对各相关概念的区别及适用问题进行辨析,通过比较分析以更清晰理解经济补偿金的独特属性。
(一)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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