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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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条文(2002版)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表5.0.2-1建筑气候区划日照标准日日照时数(h)计算起点
Ⅰ、Ⅱ、Ⅲ、Ⅶ气候大城市大寒日≥2底层窗台面
≥3中小城市
Ⅳ气候区大城市
中小城市冬至日≥19~15Ⅴ、Ⅵ气候区
有效日照时间带(h)8~16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平0.9m高的外墙位置。
○3南阳建筑气候区划为Ⅲ类,大城市;南阳市经纬度:东经112°33′北纬33°2′。
见附图
A.0.17.0.4.1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附表A.0.3——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教育(2幼儿园
(6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的背风面,但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保教学龄前儿童3h的日照标准
(7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1宜设于交通方便,环境较安静地段(210万人左右则应设一所300-400床医院(3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2h的日照标准
医疗卫生(5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7.1.1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7.1.2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0.60m。7.1.3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一2005)的条文,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5.1.3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规定;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
(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四、《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40-2003,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3.2.6老年人居住用房应布置在采光通风好的地段,应保证主要居室有良好的朝向,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
五、《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9—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原《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同时废止。
4.3.3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2h。
4.3.4中小学校至少应有1间科学教室或生物实验室的室内能在冬季获得直射阳光。六、《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编号为JGJ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