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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物权法 【 1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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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

类别:网教专业:法学201612课程名称【编号】:物权法1150A大作业满分:100


没有所有人的财产。
二、所有权的传来取得:
传来取得也称继受取得,依这种方式取得的所有权是继受的,原来有所有权人。原所有权与新所有权有个权利转让问题,因而首先要确定原权的内容和范围,以免构成权利的瑕疵。
传来了得与原始取得都是法律事实,都是权利取得的根据。原始取得的法律事实多为事件、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而传来取得的法律事实多为法律行为(买卖、赠与、接受遗赠或继承等

2、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答:
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属用益物权)。相邻关系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签订合同产生的。相邻关系视法律为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便利和容忍义务;地役权的内同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相邻关系的权利取得是无偿的;地役权合同是有偿的。
总的来说,相邻关系要求的程度较低,都是来保障不动产使用来说的(如房屋使用时最基本的采光、通风、通行、排水等等,说的夸张一点,如果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则不动产在某种程度上不能使用);而地役权要求较高,主要是提升不动产价值来说的(如向远处眺望、便利的通行等等,如果不严谨的说,地役权收到侵害,则不动产的价值会降低到普通不动产的一般价值,但不会影响使用)。

一、简答题(5小题,任选3小题作答:15/题,共45分,多选做不给分
1、简述所有权的取得。
答: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一、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也称最初取得,依这种方式取得的所有权是独立的,或者是原来无所有权,或者与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无关。原始取得的主要形式有:1、国有化和没收。
这是剥夺原所有权的行为。例如社会主义国有化是剥夺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财产的一种方法。没收是对违法所得的财产或用来作为违法手段的财产的剥夺。依国有化取得的所有权是独立,其所有权归国家;依没收取得的所有权,与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无关。2、生产。
任何生产都是对自然界的占有、利用和改造。例如对自然界的直接占有、捕鱼、采矿;对自然界的间接占有、使用原料制造产品。3、添附。添附包括:
(1附合,如用他人的建筑材料建造房屋;(2混合,如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混合不能分别;(3加工,如在他人的布上画油画。4、收益。
收益也称孳息,它分为:(1天然孳息,如果树结果;(2法定孳息,如存款利息。5、无主财产。
如抛弃物、拾得物、漂流物、走失动物、埋藏物、隐藏物和无人继承财产等。这是指所有人不明或3、简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虽同为物之支配权,但两者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则有所不同。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适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须具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主要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因此,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一般地,用益物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与财产所有人的约定独立存在,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因此,用益物权都是主权利。而担保物权系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其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它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此,担保物权是从物权。3、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在物权关系解除后,权利归于消灭,而在权利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可以依法或依合同规定行使权力。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在担保物权实现之时,该权利亦归于消灭。4、用益物权的行使,必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的行使,除留置权、质押权外,均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5、就目的实现之时间而言,担保物权须于接受担保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始得实行,其目的实现的时间系于将来。而用益物权一旦设定,即能实现用益的目的,故其目的的实现时间系于现在。6、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如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以其他物替补。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灭失,用益物权人不得请求所有人以其他物替代。
二、案例分析题(共3小题,任选1小题作答:30分,多选做不给分)
-1-

120101121日,甲公司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装杂物用。陶某入住时发现此事,曾向尚某提出拆除隔断的意见,尚某没有接受。住房制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条机动车道,以利于交通方便;使用期限为度改革以后,双方都交房款购买了住房的所有权,住房成为私房,陶某又向尚某提出拆除20年;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8万元费用。该合同所设立的权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隔断、该处楼道应共同使用的要求,尚某仍不同意。经过单位领导调解不成,陶某遂向法2011128日,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5000院起诉。万元,借款期限3年。该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手续。此后,甲公司依法办理了各项立项、规划、建筑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之后开工建设厂房。20115月,因城市修改道路规划,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取得的尚未建设厂房的部分土地,用于市政公路建设。甲公司因该原因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发现登记机构登记簿上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尽一致。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于何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2分)并说明理由。(5分)
2)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拟设立的是何种物权?该物权是否已经设立?(2分)并说明理由。(5分)
3)甲公司在建造的厂房已经完工,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是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2分)并说明理由。(5分)
4)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以何为准?(2分)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7分)
答:
1)甲公司20101121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甲公司20101121日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因此甲公司于2010121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2)甲乙公司设立的是地役权,该地役权已经设立。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地役权的设立。本题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即20101121日设立。
3))甲公司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由于甲公司建造的房屋已经完工,即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甲公司自合法建造完成之日起就取得了所有权。
4)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登记簿为准。

要求:结合材料内容,试论建筑区分所有权的性质。

答:本案中当事人各自购买了住房的产权,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本案中的争议主要在于共有部分的使用问题。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合同以及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土地使用权等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状态下,共有权与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大都是法定的,也就是说,在共有人对共有部分的权利没有达成约定时,各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都应享有法定的权利。其中专有所有权是核心,取得了专有所有权也就意味着有共有权,丧失了专有所有权也就意味着丧失了共有权。区分所有人可以占有、使用共用部分。本案中尚某拒不拆除的行为,侵犯了陶某对共有部分的权利,是错误的。
三、材料分析题(共2小题,任选1小题作答:25分,多选做不给分)
2、尚某与陶某系同一单位职工,共同居住于单位家属楼同一层相邻。两户住宅中间,有一条共同使用的通道,并有一个临街窗子。尚某先入住,就将这条楼道打上隔断,自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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