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工作状况的调查分析
www.110.com 2010-08-03 17:50
与其他司法权力相比,检察权的权威是最令人敬畏和尊重的权力之一。不论是凶残霸道的黑社会头目,还是位高权重的官员,只要他们犯罪,都会被检察官送他们上审判台。
但是,也正因为有着这些“风光”,检察官也要背负着人身、个人前途、社会民意、错案追究等多重风险。
由于检察官普遍低调,使得其职业风险并不被人们所熟知。11月10日至14日,法制日报记者接触多位检察官后发现,在那没有硝烟的职务犯罪侦查战线,中国的检察官承载的职业风险是难以想象的。
检察官主要职业风险
◆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所受人身危险呈上升趋势
◆反贪干警往往会成为涉案人员金钱诱惑对象
◆查办职务犯罪触及关系网以致升职十分困难
◆群众期望高举报贪官无法查证时迁怒检察官
◆出现错案不分原因追究检察官责任太过苛刻
◆身处居中环节时难以调和警法及受害方关系
“原以为只有警察才有流血牺牲,没想到检察官同样要流血牺牲。”著名评书表演艺术家刘兰芳曾经这样感慨。她是在挖掘检察官工作的创作素材时才有这样的体会的。
面对“软硬兼施”的风险
刘兰芳的素材原型是一位反贪检察官。这位检察官就是现在的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杭巨平。
说到曾经发生过的一幕,杭巨平至今还心有余悸。他说,当年他在办理一起安徽省影响巨大的职务犯罪案件,到广东省汕 尾市调查一名行贿人时,遭到该行贿人雇佣杀手的报复。他当场被砍数刀昏死过去,“脚筋”被挑断,虽经抢救保住了性命,但却留下了终生残疾。
“即使是现在,一年四季都得带着护踝。阴天下雨都会隐隐作痛。”杭巨平说。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的干警曾出庭公诉蚌埠市公安局110民警致人死亡案,在庭审结束后,被告人家属数十人将公诉人员的车辆围住,声言要与公诉人员拼命。公诉人员不得已弃车,坐上法院的车从侧门离开。现在,办案人员回想当时的情景,表情仍有些异样。
安徽省检察院反贪局一位检察官告诉记者,近年来,侮辱、谩骂、围攻、殴打检察人员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有群众法不责众的心理驱使,更重要的还是对围攻司法人员的处罚相对轻微。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最基本的是要保护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如果说,人身攻击对检察官采取硬的一面,那么,金钱诱惑来的是“软的一手”。
阜阳市检察院反贪局一位检察官坦言,反贪干警面对的职务犯罪人员,金钱对他们往往就是符号,查这些案子,办案人员往往会成为涉案人员的主攻对象,尤其在初查阶段,涉案人员都会许以重金。“这些人的钱是贪来的,花起来也不心疼,开口就是抹平不查便给几万元甚至是十几万元的重谢。”
“这对一些基层检察院的干警还是有很大诱惑的。”安徽皖北一位贫困县的检察官对记者说,近5年来,全省检察机关累计办案近20万件,而其中80%的案件在基层,由于地方经费问题突出,干警待遇过低,有些干警为了自己和家庭,走上了违法违纪的道路。出了这样的事,当领导的对他们既可怜又可恨,“吃‘皇粮’老是填不饱肚子,迫于生活和家庭的压力,‘杂粮’很容易成为不择之食。”
很多检察干警认为,化解这种诱惑的风险,需要从根本上解决检察干警的待遇问题。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的管叔琪认为,“执法经济”的根源大多是由于执法人员的待遇上不去不兑现。像检察干警,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工作压力大,待遇与高付出不对称。从安徽省对检察官法的执法检查看,检察官的等级评定了,却没有与其待遇挂钩,升级不升资,只有等级之名而无等级待遇之实。
个人前途和社会民意的风险
“我是安徽省一个偏远贫困县的检察官,1986年参加工作,现在副科级。我之所以能够解决副科级待遇,是因为到乡政府挂了两年职。”这位检察官在一次检察官法执法检查的座谈会上提到自己的职级待遇很苦涩。他说,不下去挂职根本解决不了职级待遇。
安徽省蚌埠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杭巨平说,像他所在的市一样,安徽一些县的反贪局长、业务科室科长还是股级,“一些人干了一辈子,退休后连个副科级都搞不上,和周边的人比比,怎能让他们感到平衡?”
一位在反贪战线干了三十多年的检察官对记者说,不提拔检察官也不是因为工作干得不好和检察部门不重要,根本原因还是检察业务所致。检察院所办的自侦案件面对的是职务犯罪,都是些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人物,位高权重。这些人虽然倒下了,但他长期编织的关系网还在,关系网中的人自然会同情这些人,进而“迁怒”于检察院、检察官,不是处处设障、穿“小鞋”已算好的了。
安徽省滁州市检察院检察长于涛有过切肤之痛。他对记者说,早几年,滁州市下属的明光市发生“地震”,上至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下到一些部门的局长、干部,有多人因腐败被查处。由于该案源起明光市检察院,检察院成了当地“不受欢迎的人”了,明光市的一些干部公开抵制检察院的工作。
明光市检察院几近瘫痪,当时的一些检察干警几近绝望了。于涛说,最后换了检察长和一些工作人员,才扭转了被动局面。
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安徽省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副厅级检察员杨建民说,即使基层检察院案子查得好,受表扬也很难。有的地方领导还认为损害了地方形象。查一个案子得罪一批人,检察长晋级提拔的都很少。“有些检察人员办好了一个案子,还可能被调离岗位,不到退休年龄就让你‘退二线’,这样一来,谁还敢拿自己的前途作‘赌注’。很多案子就查不下去、不去查,老百姓有意见。”
说到民意,检察官也是充满压力。一位检察官说,现在社会上存在一个不好的认识,好像当官的就是贪污犯。基于这种认识,群众对检察院的期望很高。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有些群众的举报无法查证,达不到希望,就不满意检察院的工作。群众上访了,责任就是检察院的了。
应该说,有的官员刚在台上谈完反腐败,下台后就腐败被抓,确实形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但关键是,一些地方的领导,从虚假的政绩观出发,对群众上访不能正确对待。群众一来上访,就批示严办,给群众更大希望,基于此,当检察官查不出个头绪时,就认为是检察官有幕后交易。
起诉案件中存在的风险
“啪”!这一声不会有人猜到是安庆市某县的检察长挨了一位当事人亲属的一记耳光。
但这样的事确实发生了,而且就在不久前。原因很简单,检察机关查处的一起案件的当事人,被宣告无罪,当事人要给检察院留个“教训”。
一些检察官认为,责任追究比如说错案追究制度,仿佛是悬在他们头上的一把剑。任何事情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出现差错也在所难免,这符合事物的客观规律。人们希望检察起诉的案件做到100%的有罪判决,可以理解,但不现实。近年来,我国出现案件高发,数量庞大的案件让检察官们疲于奔命。出现一些不是人为因素的错案,应该得到正确对待。有了错案就追究检察官的责任,对检察官太过苛刻。
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杨建民说,在我国,检察机关起诉后法院作无罪判决的比例在1%以下,约为0.3%至0.4%,应该是非常非常低的。其实,无罪判决不能就认为是错案,更不能说起诉是错的。“检法对一个案件存在分歧,只能说明检法所处的立场不一样,检察官从有罪的角度收集嫌疑人的有罪证据,辩护人从无罪的角度进行辩护,法院只是居中判案。如果检察院起诉的案子100%有罪,那还用走这么多程序吗?”
杨建民说,对于人为因素或明显有问题的案件,侵犯当事人的权益应该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但也应该允许一定的无罪判决的合理存在,不对办案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只有建立起诉风险的退场机制,检察官的办案积极性才会进一步提高,更好地打击犯罪。他说,现在一些地方的起诉率不高,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担心责任追究,该起诉的不敢起诉,该抗诉的不敢抗诉。“有的地方甚至发展到,只要法官说案子可能要判无罪,检察院就忙着撤诉。”
除了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在刑事司法中,检察机关处在居中环节,一些错案中也是“连带”追责。
造成这样的原因有很多。长期以来,公检法之间的关系,有“警检关系密切化”、“诉审关系接近化”的表现。在这个意义上,出现一些刑讯逼供在所难免。
但从现实中,警方更希望检方充当“二传手”的角色。因为警方希望所有的案件都能起诉到法院进行审判。
近来,安庆市检察机关就因为对警方移送的一起强奸杀人案,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认定而“惹”上麻烦。受害方上访不说,警方将该案向媒体公布,甚至引发检警矛盾。
面对多重风险的压力,一些检察官希望,尽快建立检察官风险保障制度。他们认为,检察官法的规定过于原则,保护主体、运行程序等均不明确。虽然规定了“检察官有权提出控告”,但受理控告主体、控告权的提起和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期限以及作出决定后的救济权利等没有相应的配套规定。
更多基层检察长认为,“只有从根本上减少风险依存的载体和渠道,检察官的职业风险指数才会真正降到最低。”
“基层法检系统严重缺人。”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杜安平说,老的一批要离退,新的一批又补充不进来,这个问题现在是越来越严重。
安徽省检察官中不满35岁的只占9%;检察院人才流失严重,不少检察官辞职当律师,有的流向沿海地区检察部门。
基层法检系统严重缺人
“基层法检系统严重缺人。”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杜安平说,老的一批要离退,新的一批又补充不进来,这个问题现在是越来越严重。
安徽省检察官中不满35岁的只占9%;检察院人才流失严重,不少检察官辞职当律师,有的流向沿海地区检察部门。
……
对于这样的报道,人们已经习以为常。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表明,2001年至2005年,全国基层检察院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案件、审查起诉案件、民事行政案件6160896件,年平均1232179件。案件数量除2002年比上年下降2.41%外,2003年至2005年分别比上年上升了2.53%、4.07%和5.29%。
然而,检察官人数并没有随着案件数量的上升而上升。目前,全国检察机关拥有近16万人,其中具有检察官职务的近11万人。逐年上升的案件,使得一线办案的检察官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工作压力。
案多人少造成的另一个后果是,部分检察官心理健康状况令人担忧。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不久前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在保证不出现冤、假、错案的压力下,在工作量超负荷运转的情况下,在各种新型犯罪的出现,使得案件的定性以及证据的认定有着许多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在工作和家庭双重压力下,部分检察官出现了心理健康方面的问题。
“让我分身有术吧!”一位过生日的检察官在生日蛋糕前许下了这样的愿望。(杜萌)
几分钟的事几天才完
见习记者 范玲莉 法制网记者 李松
郝忠,42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二处处长,曾在批捕、法纪、起诉、反贪等多个部门工作。
我们办案子讲的是抓住最佳时机,一旦错过,后果就严重了。
有一天,都下午两点多了,接待室来了一个人,是举报单位里有人挪用公款的。
举报线索非常简单。除了举报材料中描述的通过审计发现的基本事实以外,银行证据、证人证言,都没有。多年的直觉让我意识到:这个案子必须马上办!打电话,叫人!
不大一会儿,全处15个人在第一时间聚集在六层的一间会议室里。主管检察长孙长柱亲自坐镇,迅速讲明案情后,所有人放下手头的活儿,全力突击这个“突发状况”。
晚上6点,主要证据回来了。
9点,还在找证人。
11点,口供拿下,最后一个证人找到了,对犯罪嫌疑人宣布立案、拘留。
11点以后,开始搜查。两拨儿人,一路去犯罪嫌疑人单位办公室,一路去他家。
夜里两点,所有搜查工作结束,开始讯问。
这一宿,整个侦查二处,没有一个人合眼。
这就是我们的工作状态,每个人都像上了“发条”一样,每天的工作都围绕着“初查”这个词展开。
我们经手的案子有两类,一类是根据现有材料有计划有步骤经过“初查”掌握一定证据后突破的;另一类就是像上面这个案子这种突发状况,因发案单位报案及时而给收集相关证据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在一天之内就全部突破的。这一天的“爆发”,是办案人员的神经最为紧张、最为兴奋的一天,也是决定案件能否成功告破的一天。
反贪侦查工作面临许多困难。就说找人吧,犯罪嫌疑人难找,证人同样难找。据我所知,目前,北京市检察机关已经立案的反贪案件中,就有高达80起因犯罪嫌疑人外逃而导致案件无法往下追查的。实践中,碍于与案件的牵连性,许多证人同样顾虑重重、难以配合;出于各种利益的考虑,有些涉案单位也常常采取各种方式推诿、避讳与侦查人员的接触。
我就遇到过,有些公司掌握着几十甚至上百个虚开的分公司的账户,专门用来倒账,光查清楚这些账就得花上几个月时间。然而,检察机关侦查力量相对薄弱,会计、审计、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在内的部门或组织,在协助反贪部门侦查活动中也缺乏有效配合,社会资源难以共享,本来几分钟就能得到的信息,侦查人员却要花费几个小时甚至几天的时间才能得到。
在赃款赃物的处置上,没有划拨权是一个十分别扭的问题。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侦查部门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但是不能划拨。冻结一次最长半年,已立案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案件几年都没抓回来,这些赃款就要反复冻结,侦查人员就得时刻想着哪件案子的赃款得续“冻”了。一不留神,赃款就有可能被提走。
3月1日起,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北京市部分检察院开始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个要求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就难了。不是技术装备不到位,而是对检察官的要求更高了。同时压力也更大了!
一年办理近百起案件
法制网记者 周崇华
向大杰,土家族,41岁。1985年参加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干考试,考入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工作至今。
每当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侦查终结报告,我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先将整个案件的资料全部录入电脑储存,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程序、强制措施的使用,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侦查终结,是否该立案而没有立案,或不该立案而立案进行审查。然后,再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逐一核实,看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形成证据链条,有无遗漏证据,再写出起诉意见书、公诉词等。
我们兴庆区检察院,每年办理各类案件占银川市检察机关的一半还多,占整个自治区检察机关的三分之一。一年下来,经我手办理的案件就达近百起,除去正常的节假日,平均每两天就要办理一起公诉案件。
目前,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主要采取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法庭上,监督庭审程序是否合法;判决后,监督法院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是否准确,依法提起抗诉。
我在工作中的最大感受就是,目前检察监督还是有点难。
你看这份《银川市检察监督工作条例》,这是在国家没有出台检察监督方面的法律的情况下,银川市人大常委会首开先河,于2004年颁布实施的,使我们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有了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地方法规。
可是,《条例》规定的立案监督要求侦查机关“将所有受案线索统一登记备查”,这在执行中难以操作。
就拿银川市兴庆区来说吧,所辖派出所多,案件多,很难作到逐一登记备查。而监督程序的不尽完善,监督职责、监督权利的不够明确,尚没有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法律监督管理模式,造成法律监督中检察裁量权过于分散,且实际操作中法律监督的范围没有统一的规定,如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等,都难以把握。
没大家帮工作难完成
法制网记者 杨燕生
林杏云,41岁,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自1987年进入检察队伍后,就再没有离开过这个岗位。全国检察系统一等功获得者。
俗话说“一个好汉三个帮”,我虽不是什么好汉,但比好汉更幸运的是,我的同事都在帮我。如果没有大伙帮忙,一年400多个案件是难以完成的。5年来,我所在的公诉科办理的2007宗案件,无一错案。
尽管我办过不少有影响的大案,但每天上班下班,我都重复着同样的生活工作。除了工作性质有所不同,我们当检察官的和普通人一样。我是一个孩子的母亲,一个丈夫的妻子,一个普通的检察官。
忘了告诉你,我女儿今年12岁,马上就要考初中。我丈夫在公安局缉毒大队,工作也是没日没夜的。
有一年,我丈夫在一次执行任务中出车祸,撞断了6根肋骨。在丈夫住院的两个月时间里,我白天上班,审查案件、会见律师、去看守所提审、在法院出庭支持公诉,晚上去医院照料他,再赶回家照看女儿。
我女儿很懂事,每天都是自己坐中巴回家。我只在星期六日才有可能陪她出去转一转。
由于工作忙,我平时不去接孩子放学,有一次,孩子哭着对我说:“你这个学期还没有接过我,求求你接我一次吧。”就是那天,当我赶到学校时,在静悄悄的教室里,只剩下女儿孤单的身影。
中国检察官6大职业风险:反贪得罪人致升职难 |
中国网 | 时间: 2006-11-15 | 文章来源: 法制日报 |
与其他司法权力相比,检察权的权威是最令人敬畏和尊重的权力之一。不论是凶残霸道的黑社会头目,还是位高权重的官员,只要他们犯罪,都会被检察官送他们上审判台。 但是,也正因为有着这些“风光”,检察官也要背负着人身、个人前途、社会民意、错案追究等多重风险。 由于检察官普遍低调,使得其职业风险并不被人们所熟知。记者接触多位检察官后发现,在那没有硝烟的职务犯罪侦查战线,中国的检察官承载的职业风险是难以想象的。 面对“软硬兼施”的风险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杭巨平说到曾经发生过的一幕,至今还心有余悸。他说,当年他在办理一起安徽省影响巨大的职务犯罪案件,到广东省汕尾市调查一名行贿人时,遭到该行贿人雇佣杀手的报复。他当场被砍数刀昏死过去,“脚筋”被挑断,虽经抢救保住了性命,但却留下了终生残疾。 “即使是现在,一年四季都得带着护踝。阴天下雨都会隐隐作痛。”杭巨平说。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的干警曾出庭公诉蚌埠市公安局110民警致人死亡案,在庭审结束后,被告人家属数十人将公诉人员的车辆围住,声言要与公诉人员拼命。公诉人员不得已弃车,坐上法院的车从侧门离开。现在,办案人员回想当时的情景,表情仍有些异样。 安徽省检察院反贪局一位检察官告诉记者,近年来,侮辱、谩骂、围攻、殴打检察人员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有群众法不责众的心理驱使,更重要的还是对围攻司法人员的处罚相对轻微。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最基本的是要保护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如果说,人身攻击对检察官采取硬的一面,那么,金钱诱惑来的是“软的一手”。 阜阳市检察院反贪局一位检察官坦言,反贪干警面对的职务犯罪人员,金钱对他们往往就是符号,查这些案子,办案人员往往会成为涉案人员的主攻对象,尤其在初查阶段,涉案人员都会许以重金。“这些人的钱是贪来的,花起来也不心疼,开口就是抹平不查便给几万元甚至是十几万元的重谢。” “这对一些基层检察院的干警还是有很大诱惑的。”安徽皖北一位贫困县的检察官对记者说,近5年来,全省检察机关累计办案近20万件,而其中80%的案件在基层,由于地方经费问题突出,干警待遇过低,有些干警为了自己和家庭,走上了违法违纪的道路。出了这样的事,当领导的对他们既可怜又可恨,“吃‘皇粮’老是填不饱肚子,迫于生活和家庭的压力,‘杂粮’很容易成为不择之食。” 很多检察干警认为,化解这种诱惑的风险,需要从根本上解决检察干警的待遇问题。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的管叔琪认为,“执法经济”的根源大多是由于执法人员的待遇上不去不兑现。像检察干警,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工作压力大,待遇与高付出不对称。从安徽省对检察官法的执法检查看,检察官的等级评定了,却没有与其待遇挂钩,升级不升资,只有等级之名而无等级待遇之实。 个人前途和社会民意的风险 “我是安徽省一个偏远贫困县的检察官,1986年参加工作,现在副科级。我之所以能够解决副科级待遇,是因为到乡政府挂了两年职。”这位检察官在一次检察官法执法检查的座谈会上提到自己的职级待遇很苦涩。他说,不下去挂职根本解决不了职级待遇。 安徽省蚌埠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杭巨平说,像他所在的市一样,安徽一些县的反贪局长、业务科室科长还是股级,“一些人干了一辈子,退休后连个副科级都搞不上,和周边的人比比,怎能让他们感到平衡?” 一位在反贪战线干了三十多年的检察官对记者说,不提拔检察官也不是因为工作干得不好和检察部门不重要,根本原因还是检察业务所致。检察院所办的自侦案件面对的是职务犯罪,都是些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人物,位高权重。这些人虽然倒下了,但他长期编织的关系网还在,关系网中的人自然会同情这些人,进而“迁怒”于检察院、检察官,不是处处设障、穿“小鞋”已算好的了。 安徽省滁州市检察院检察长于涛有过切肤之痛。他对记者说,早几年,滁州市下属的明光市发生“地震”,上至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下到一些部门的局长、干部,有多人因腐败被查处。由于该案源起明光市检察院,检察院成了当地“不受欢迎的人”了,明光市的一些干部公开抵制检察院的工作。 明光市检察院几近瘫痪,当时的一些检察干警几近绝望了。于涛说,最后换了检察长和一些工作人员,才扭转了被动局面。 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安徽省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副厅级检察员杨建民说,即使基层检察院案子查得好,受表扬也很难。有的地方领导还认为损害了地方形象。查一个案子得罪一批人,检察长晋级提拔的都很少。“有些检察人员办好了一个案子,还可能被调离岗位,不到退休年龄就让你‘退二线’,这样一来,谁还敢拿自己的前途作‘赌注’。很多案子就查不下去、不去查,老百姓有意见。” 说到民意,检察官也是充满压力。一位检察官说,现在社会上存在一个不好的认识,好像当官的就是贪污犯。基于这种认识,群众对检察院的期望很高。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有些群众的举报无法查证,达不到希望,就不满意检察院的工作。群众上访了,责任就是检察院的了。 应该说,有的官员刚在台上谈完反腐败,下台后就腐败被抓,确实形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但关键是,一些地方的领导,从虚假的政绩观出发,对群众上访不能正确对待。群众一来上访,就批示严办,给群众更大希望,基于此,当检察官查不出个头绪时,就认为是检察官有幕后交易。 起诉案件中存在的风险 “啪”!这一声不会有人猜到是安庆市某县的检察长挨了一位当事人亲属的一记耳光。 但这样的事确实发生了,而且就在不久前。原因很简单,检察机关查处的一起案件的当事人,被宣告无罪,当事人要给检察院留个“教训”。 一些检察官认为,责任追究比如说错案追究制度,仿佛是悬在他们头上的一把剑。任何事情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出现差错也在所难免,这符合事物的客观规律。人们希望检察起诉的案件做到100%的有罪判决,可以理解,但不现实。近年来,我国出现案件高发,数量庞大的案件让检察官们疲于奔命。出现一些不是人为因素的错案,应该得到正确对待。有了错案就追究检察官的责任,对检察官太过苛刻。 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杨建民说,在我国,检察机关起诉后法院作无罪判决的比例在1%以下,约为0.3%至0.4%,应该是非常非常低的。其实,无罪判决不能就认为是错案,更不能说起诉是错的。“检法对一个案件存在分歧,只能说明检法所处的立场不一样,检察官从有罪的角度收集嫌疑人的有罪证据,辩护人从无罪的角度进行辩护,法院只是居中判案。如果检察院起诉的案子100%有罪,那还用走这么多程序吗?” 杨建民说,对于人为因素或明显有问题的案件,侵犯当事人的权益应该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但也应该允许一定的无罪判决的合理存在,不对办案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只有建立起诉风险的退场机制,检察官的办案积极性才会进一步提高,更好地打击犯罪。他说,现在一些地方的起诉率不高,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担心责任追究,该起诉的不敢起诉,该抗诉的不敢抗诉。“有的地方甚至发展到,只要法官说案子可能要判无罪,检察院就忙着撤诉。” 除了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在刑事司法中,检察机关处在居中环节,一些错案中也是“连带”追责。 造成这样的原因有很多。长期以来,公检法之间的关系,有“警检关系密切化”、“诉审关系接近化”的表现。在这个意义上,出现一些刑讯逼供在所难免。 但从现实中,警方更希望检方充当“二传手”的角色。因为警方希望所有的案件都能起诉到法院进行审判。 近来,安庆市检察机关就因为对警方移送的一起强奸杀人案,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认定而“惹”上麻烦。受害方上访不说,警方将该案向媒体公布,甚至引发检警矛盾。 面对多重风险的压力,一些检察官希望,尽快建立检察官风险保障制度。他们认为,检察官法的规定过于原则,保护主体、运行程序等均不明确。虽然规定了“检察官有权提出控告”,但受理控告主体、控告权的提起和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期限以及作出决定后的救济权利等没有相应的配套规定。 更多基层检察长认为,“只有从根本上减少风险依存的载体和渠道,检察官的职业风险指数才会真正降到最低。” |
我国检察官的职责
• (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 (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 (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检察官的义务
•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 (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四)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 (六)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检察官的权利
• (一)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 (二)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 (六)参加培训
•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 (八)辞职。
检察官必须具备条件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年满二十三岁
•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 身体健康
•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基层检察官队伍的现状及思考 | |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张肃娴 康福路 | |
2010年12月22日 08:53:40 来源:中国检察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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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笔者以河北省一所较具代表性的区级检察院为例,对基层检察官队伍现状进行了调查,总结出当前检察官队伍呈现出的短缺、断档等特点,进而分析其原因和这种现状引发的工作窘境,最后结合实际从两方面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以其缓解这一现状。 关键词:检察官 短缺 断档 窘境 缓解 基层检察院是整个检察机关的基础,担负着全国检察系统80%以上的工作量,然而正是这样一支担负着繁重任务的检察队伍却正在面临检察官短缺、断档的严峻问题,甚至已经潜移默化的影响到了基层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笔者以自己所在的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为例,进行探究提出对策,望能为缓解这一现状提供有益借鉴。 一、基层检察官队伍的现状 河北省会某基层院现有编制73人,在编人员 69人,检察官51名,占全院总人数的74%。在队伍情况上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年龄趋于老化,一线办案检察官短缺 全院51名检察官中,50岁以上27人,占检察官总人数的53%,呈现出严重的老龄化。50岁以下检察官中除去党组领导3人,在综合科室工作3人,实际在各业务科室工作的仅有18名50岁以下的检察官,这18人又要分布在9个一线业务科室,人员紧张程度可想而知。特别是自侦科室出差多、加班多的特点,对干警身体要求较高,迫切需要一定比例的年青检察官,而当前的状况显然无法完全满足这一要求。 (二)、断档日益凸显,检察官队伍青黄不接 从年龄层次上看,35岁以下检察官仅8人,35岁至45岁的14人,年龄断档问题相当严重。这种不合理的人员梯次结构,直接影响到了院里工作安排、人员调配和办案效率。并且按照男年满55、女年满53岁,就要免去领导职务的规定,越来越多的人员面临被免职后,还不到法定退休年龄、占着编制的尴尬局面,此时,可以说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被迫年青化了。 (三)、学历普遍偏低,执法水平不能全面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需要 全院51名检察官中,研究生3人,大学本科19人,大专22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数所占比重尚未过半,整体学历层次低,且大学本科全日制人员只有4人,其中法律专业3人。为新型检察业务发展所急需的审计、鉴定、网络等专业学历人才目前还没有。科班出身检察官人数明显偏低,造成办案人员由于缺少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难以真正办理复杂疑难案件。专业学历人才的匮乏直接制约了职务犯罪查处、检察信息化建设等工件的深入开展。 二、检察官短缺、断档引发的窘境及原因分析 社会的不断进步对我们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受一些主客观及现实历史因素的制约,当前检察队伍的现状却引发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和维护司法公正的诸多窘境。可以概括为以下三方面: (一)、一人身兼数职,工作难出特色 从前面提到的检察队伍现状,不难看出,一个业务科室要想正常运转起来,办案检察官干起内勤的工作也是在所难免。我院9个业务科室就有6个科室存在这种情况,反贪局与预防科甚至10年来共用一个内勤,造成了不同阶段的专项工作无法做到专人负责,创新工作难以得到有效开展。 (二)、办案力量不足,工作质量难以提高 以该院2008年办案数字为例,当年审查批捕科3人,全年共办理案件423件614人,每周人均办案3件4人;起诉科5人,全年办理案件470件752人,每周人均办案2件3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要完成阅卷、提审、出庭等工作,工作量大,时间紧,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难度大。反渎职侵权局50岁以下检察官仅1人,每逢上案子,都要抽调其它科室人员,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工作强度之大可想而之。 (三)、专业、复合型人才缺乏,工作水平难以提升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急剧增多,新法律法规不断出台,都需要高素质的司法队伍为依托,尤其是在社会高科技化进程中,运用先进技术手段侦查取证、固定证据、多媒体演示等能力的提高尤显迫在眉睫,而当前检察官队伍的现状显然难以承担。 出现上述窘境的原因笔者认为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主观上,论资排辈思想根深蒂固,人才使用、干部选任上过多考虑外在因素;客观上,因检察业务工作长期沿用行政化的运作模式,使得检察人员混编混岗,检察官与非检察官职责划分不清,检察官承担了大量的事务性工作,或被安排到非业务部门。历史原因上来讲,2002年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之前,检察官来源渠道主要为军队转业干部、外单位调入及大学生毕业分配三种模式,以我院为例,通过社会招考的仅有1996年和2005年两次,且招录进来的7人中已有2人离开我院,这样就导致了检察队伍整体业务、文化素质不高,缺乏各类专门人才;现实原因来看,基层检察院在进人问题上没有用人的建议权、选择权,存在着有编制,进不来人的局面。从两次招录间隔长达近10年的时间看,这种断档想“焊接”都难。 三、缓解检察官短缺、断档状况的建议 改变基层检察队伍的现状归结起来就是要解决好“人”的问题,做到现有人员,人尽其用;短缺人员,重在引进。在增强自身造血功能的同时,注入新鲜血液,这样才能永保检察队伍活力,形成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一)、有效盘活现有人力资源 从我院检察官队伍的现状分析来看,检察官占到了全院总人数的74%,比例并不低,只是由于人员老化、年龄断档情况严重,致使部分人员未能有效发挥其作用,检察工作开展起来遇到困境。合理使用现有人员,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不失为当前的最佳选择。 1、优化用人机制,调动年轻检察官积极性 俗话说“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只有把合适的人放在 合适的位置上才能实现其自身最大的价值。要抓住年轻检察官敢冲、敢干、好胜的特点,对其早压担子、多压担子,放到业务科室去锻炼,再根据干警专业、技能、性格、爱好的不同特点,细分不同工作岗位,最大程度地实现个人全面发展与检察工作发展的双赢。并通过奖惩机制,真正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退。 2、改革检察官等级评定制度,鼓励年长检察官发挥余 热 由于现行检察官等级是同行政等级挂钩,以至基层院一把手检察官等级最高评到三级高级检察官,而其他中层科级干部最高也只能评到四级高级检察官,加之检察官、法官同医生一样,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对生活阅历和工作经验要求非常高,具有“越老越吃香”的特点,但由于前两者公务员的身份,到年龄就要退休,致使检察职能的发挥受到较大影响。改革这一现行制度,使检察官等级评定与业务挂钩,待遇保障向基层院倾斜,才能较好的发挥年老检察官政治敏感性强、作风严谨、经验丰富、责任意识高等特点,为年轻人把好关、掌好方向,交接好自己手中的接力棒。 3、加大培训力度,挖掘自身人才潜力 在现有整体学历不高的状况下,通过不断完善培训体系,也能实现向高素质、高能力转变。具体来说可坚持三个结合,自我学和组织学相结合,全员培训和岗位培训相结合,普遍培训和因材施教相结合。对新招录人员重点抓好任职前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的基础上,各院可根据不同科室的特点,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邀请本系统或其它具有技术专长的人员集中授课,以求在最短的时间内,促进队伍知识的更新,提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二)、择优引入各类检察人才 在合理配置、有效盘活现有人员的同时,只有定期地引入各类人才,才能实现检察系统不断更新换代、吐故纳新的良好局面的。具体来说,在招录人才时要注意把好以下三点: 首先要严把入口关,确保基础素质良好。我院在以前的招录中并未要求报考人员通过司法考试,加上非招录途径进院尚未通过此考的人员每年都要休假1-2个月准备考试,一方面造成自己的本职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另一方面又无形中增加了其他人员的工作量。鉴于此,招录的人员具有司法资格应是前提条件。 其次在招录何人的问题上,组织招录机关尤其要充分听取基层检察机关的意见,做好对接工作。由于基层院是最主要的办案单位,对需要什么样的人最有发言权,但由于级别原因基层院不大可能直接向省级组织部门提出建议,这就要求建立科学的用人需求调查制度。建议省、市两级检察院每年对基层院人才状况进行定期调查,调查中重点征求基层院在用人方面的意见,归纳研究后作为向省级组织部门提出录用人员建议的重要依据。 最后,有针对性的引入专业人才。随着法律越来越广地渗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一专多能型”人才成为急需,但人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能掌握的各类知识也是有限的,加之检察院的执法办案更强调的是集体配合作用,在此类人才少又难求的情况下,不如有针对性地引入各类人才,从事司法会计、网络管理、文案写作等工作,以解放那些正在从事大量非专业性事务的检察官,使其回归本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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