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审批范围及程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财库[2004]197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4.07.25
【实施日期】2004.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审批范围及程序的通知
(合财库[2004]197号)
局有关业务处室:
根据《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规程》、《预算执行管理程序》的规定,为严格预算执行,规范资金拨付程序,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审批范围,加强对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审批原则
坚持程序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
二、审批范围及程序
具体范围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国债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其他政府性专项资金、资金调度、本局报送市政府有关解决部门、单位经费问题的文件(含便函)回复。
(一)预算内外资金
1、部门预算中的基本支出。对纳入部门预算中的基本支出,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按照均衡原则分月予以审核支付,其中以收定支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由相关业务处室根据收入进度予以审核,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审核意见办理支付。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月度基本支出用款的,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业务处室审核后,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据以办理资金支付;以后月份,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部门年度预算基本支出指标余额,分月均衡办理资金支付。
2、部门预算中安排的项目支出(含基本建设支出)。对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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